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童养媳与指腹婚

童养媳;指腹为婚;割衫襟礼制词条

童养媳与指腹婚,是旧时民间以幼小定亲、幼女养于夫家的婚姻形态。其成因多在贫户省俭聘财、早结姻亲,以契约或割衫襟为凭。它与冲喜、立嗣过继不同,重在婚约之预立与童幼相养,于史籍方志中多有记载。近世移风易俗,此类幼约定亲之俗渐废,今唯存于民俗记忆与学术研究之中。

仪式器物

婚约契约两家议定童养或指腹之婚,立字为据,书幼童生辰与抚养之约,押印为信,以为日后完婚之凭,须妥善保管。
割衫襟指腹为婚者常以割衫襟各执一半为信物,襟上或书生辰,待成年完婚时合襟为证,取血脉相连、信约不移之意。
长命锁养家幼女多佩长命锁,寄望平安长成,亦含早日宜其室家之期,是童养时期常见的护身饰物与礼俗寄托。

童养媳之由来

童养媳者,幼女自幼养于夫家,待成年完婚。其俗多起于贫户,男方省却聘财,女方减一口食,两便其利。亦有因女家困顿、托孤于亲者。幼女入夫门,与婆媳同炊,习操作、奉翁姑,名曰养媳,实则早定婚姻。此俗于明清方志所载甚多,是旧时婚姻中省俭与依附并见的形态。幼女入夫门,与婆媳同炊,习操作、奉翁姑,名曰养媳实则早定婚姻;此俗于明清方志所载甚多,是旧时婚姻中省俭与依附并见之形态,贫户藉此省聘财,女家藉此减一口食,两便其利而礼数从简。

指腹为婚与割衫襟

指腹为婚,两家孕妇有孕时即相约为姻,不论男女皆结朱陈。成约之时,或割衫襟各执一半,或互换信物,谓割衫襟。此约重在血盟与信诺,多行于世交亲友之间,以求儿女自幼相熟、亲上加亲。然所孕育性别难料,故有男女互易、改约之事,民间亦不乏悔约之讼。然所孕育性别难料,故有男女互易、改约之事,民间亦不乏悔约之讼;割衫襟为信虽重血盟,终不敌生计之迫,贫户联姻多以此权宜,富贵之家则鲜为之,足见此俗之兴废系于家境之丰啬。

婚约契约形态

童养与指腹之婚,多立契约以为凭。契中书双方家长姓名、幼童生辰、抚养与聘财之约,押印画字,交中证收执。贫户简者,或以口头为约、以信物代契。契约虽简,却具约束之力,悔约者邻里耻之,亦可为官断之据。其形态较之明媒正娶之六礼,更为草率而近民间私约。契约虽简却具约束之力,悔约者邻里耻之,亦可为官断之据;其形态较之明媒正娶之六礼更为草率而近民间私约,然于贫户而言正是不废婚嫁之实效之法,故相沿不绝,方志笔记多有其踪。

文献记载与流变

童养媳与指腹婚,历代律例屡禁而民间不绝。唐律已有相关禁条,明清律例亦加约束,然贫瘠之地此风尤盛。方志、笔记、判牍中多见记载,足见其普遍。近世移风易俗,此类幼约定亲之俗渐废,今唯存于民俗记忆与学术研究之中,作为理解旧时婚制的一个侧面。近世移风易俗,此类幼约定亲之俗渐废,今唯存于民俗记忆与学术研究之中;作为理解旧时婚制的一个侧面,童养与指腹折射出贫户在婚娶上的现实困境,亦见民间以契约预立姻亲的朴素智慧。

现代对照

如今此类幼约定亲之俗早已废止,仅在民俗研究与地方记忆中留有痕迹,被视为旧时贫户的无奈之举。

词条信息

1童养、指腹
2婚姻形态
3纳采、婚书
4近现代渐废

参考资料

陈鹏《中国婚姻史稿》中华书局 1990
董家遵《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》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5
钟敬文《中国民俗史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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