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出与三不去是传统礼法中关于离异的条文。七出指不顺父母、无子、淫、妒、有恶疾、口多言、窃盗七项事由,源出《大戴礼记·本命》,后入《唐律疏议》诸律典;三不去为对七出的三项限制,即有所取无所归、与更三年丧、前贫贱后富贵。出妻须明具事由、写立休书,由亲族署名,与义绝、和离并列为律文所载的离异之途。
七出,古称七去,是传统礼法所列丈夫可以离异妻子的七项事由。其名见于《仪礼·丧服》所载出妻之说,条文则备于《大戴礼记·本命》,后世律典沿之。七出之设,着眼在宗族祭祀与家门秩序,不顺父母居首,无子次之,皆与承宗庙、继后世相关。与后世笼统言之的离异不同,七出是礼法明列的具体事由,须有实据,非任意可行。三不去与之相配,构成限制,使离异不得出于一时之忿。二者合观,方见传统礼法中离异一端非单方任意之事,而是有出有限、有条件的制度安排。
七出所列,一不顺父母,二无子,三淫,四妒,五有恶疾,六口多言,七窃盗。《大戴礼记·本命》释其义:不顺父母为其逆德,无子为其绝世,淫为其乱族,妒为其乱家,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,口多言为其离亲,窃盗为其反义。可见七事各有指向,皆系于宗族之续与家内之序。唐律以后,七出入于律文,成为法定的离异事由,与义绝、和离并列。律家疏议对其适用亦有界说,如无子一项,须妻年长而无子方合其条,非谓一时未育,条文之间各有分际。
三不去,是对七出的限制之条。其一,有所取无所归,谓娶时妻有家而今无家可归者,不得出;其二,与更三年丧,谓妻曾为夫家父母服三年之丧者,不得出;其三,前贫贱后富贵,谓娶时贫贱而后富贵者,不得出。《大戴礼记·本命》与《唐律疏议》皆载其文。三不去之义,在念旧恩、全妇节,使离异不致背于情理。律文并言,若犯恶疾及奸者,虽在三不去之列,仍可出之。条文之间互为限制,构成一套有条件的出妻规范,而非任情去取,其立法之意在有所节制。
出妻须有程序。律文规定,出妻者须明具事由,写立休书,由夫及双方亲族署名,乡里亦有知见者。休书载明离异缘由与财产、子女所归,是离异成立的凭据。若妻犯七出而夫不出,或夫无七出之事由而擅出,律各有其罚。《唐律疏议》《宋刑统》《明律》《大清律例》对出妻的程序与违律之责皆有条文。民间休书一层,属习俗中的文书实践,其效力与律文所定并不全然等同。离异另有一途为和离,谓两愿相离,与出妻之单方立意不同,律文亦别为一条,各有所指。
| 1 | 婚姻制度 |
|---|---|
| 2 | 大戴礼记·本命 |
| 3 | 七出三不去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