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嫁礼制之外还留着两处空缺。一处是不婚而居:礼书以婚龄为线,《礼记·内则》说「三十而有室,始理男事」,女子「二十而嫁,有故,二十三年而嫁」,逾时官府要干预,《晋书》记晋武帝制「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,使长吏配之」。另一处是冲喜:家中有人病重,把喜事提前办以转机,褚人获《坚瓠续集》说「世俗以父母死不得成亲,而于垂死之日先行亲迎之礼,谓之冲喜」。本条讲这两处空缺。
婚嫁在礼制里首先是一道时限。《礼记·内则》记男子「二十而冠,始学礼……三十而有室,始理男事」,女子则「十有五年而笄,二十而嫁,有故,二十三年而嫁」,可见笄与嫁本可分开,逢上父母之丧便顺势延后。《周礼·地官·媒氏》把这条线定得更硬:「令男三十而娶,女二十而嫁」,并设「中春之月,令会男女」之制,届时「奔者不禁」,官府须张罗其事。逾限不嫁的,官府要出面干预,《晋书·武帝纪》记晋武帝泰始九年冬十月「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,使长吏配之」,把超龄女子配给长吏去安排婚事。春秋时越王勾践也曾令「凡男二十、女十七不婚者,罪及父母」,罚到父母身上。所以礼制下的未婚是负重状态,不是自由状态。
礼制之外,确有终身不嫁不娶的人存在,多见于两类。一是女子未嫁而寡,古代叫「望门寡」,许嫁而夫死者不再字人,礼制对她有专门的位置,《礼记·丧服》对夫死于未成年或在外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服制,其人不再有归改之责,此类人往往终身居于娘家或夫家,宗族中有其位份而无其夫。二是男子入赘或不婚,俗称「坐家」,古代称入赘为「入子」,《周礼·媒氏》说「凡娶判妻入子者,皆书之」,即就婚而招女之子入赘为婿者要在官府登记,可见这一形态是礼制承认过的。此外还有以兄弟之子、甥婿代婚的所谓「代婚」,以及因家贫、残疾、功名未就而迟迟不娶者。各色的实际成因不同,共同之处是在婚姻这件事上被悬置,而礼制对被悬置者的位置都有说法。
冲喜是婚事被挪到吉凶最坏的时刻去办的一种做法,动机是把一件喜事当作转机的手段。褚人获《坚瓠续集》记「世俗以父母死不得成亲,而于垂死之日先行亲迎之礼,谓之冲喜」,说的正是老人将终、婚事提前的情形;另一路是未婚夫或未婚妻病重,迎娶过门成亲以冲喜,明人传奇与话本多有铺演。冯梦龙《情史》记昆山民为子聘妇而子得痼疾,民信俗有冲喜之说,遣媒议娶,女家度婿且死不从,强之乃饰其少子为女归,成礼后子病渐瘳,事发讼于官,狱连年不解。汤显祖《牡丹亭》有「老夫人替小姐冲喜」之语,可见此风在明代已然通行。礼制上并无此一条,它属于礼与俗交界处的产物。
不婚而居与冲喜并置,正好显出礼制的边界所在。婚嫁礼制把年龄、程序、聘礼、亲属次序都定得细密,其立意在保证婚事能接上宗庙与后代;可它同时也就把每个人都推进了一条预设的路上——到龄当婚,婚事当按六礼办理,家中若有人病重,礼书并无一条可用,于是有了冲喜这种把礼的场合改掉以迁就人的处境的做法。礼与俗的界线,在这两处变得特别清楚:逾婚不嫁在礼制上是失序,在人情上是常态;冲喜在礼制上无据,在人情上是救急。看待这两处,可以留意古人处理「制度与人情不合」时的老办法——制度一时改不动,就先在制度之外另开一条小道,让事情办成,也让人活下去。
古以婚龄为礼制划线,逾限不嫁官府干预,失夫者不再字人而有其位;病中把喜事提前办,谓之冲喜者,明代已通行于传奇与话本。今婚姻自主,不婚为个人选择,冲喜一类做法已不宜沿用。本条记述礼制如何处置婚嫁的例外,不作任何吉凶断言或运势主张。
| 1 | 婚嫁礼制 |
|---|---|
| 2 | 不婚而居·冲喜·望门寡·终身不嫁·赘居·入子 |
| 3 | 礼记·内则:三十而有室,始理男事;女子十有五年而笄,二十而嫁,有故,二十三年而嫁 |
| 4 | 周礼·地官·媒氏:令男三十而娶,女二十而嫁;中春之月,令会男女 |
| 5 | 晋书·武帝纪: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,使长吏配之 |
| 6 | 越王勾践令男二十、女十七不婚者,罪及父母 |
| 7 | 坚瓠续集:世俗以父母死不得成亲,而于垂死之日先行亲迎之礼,谓之冲喜 |
| 8 | 冯梦龙《情史》昆山民事;汤显祖《牡丹亭》老夫人替小姐冲喜 |
| 9 | 六礼·纳采·婚龄称谓·冥婚与合葬·报丧与讣告·合卺礼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