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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婚与离异之俗

退婚与离异之俗

退婚;离书;出妻礼制词条

退婚与离异,指婚约或婚姻关系在成立之后被解除的一系列习惯做法。传统社会称解除已订未嫁的婚约为退婚、悔婚,称解除既成婚姻为出妻、休弃、离异。解除须有书面凭据,未婚者退还婚书、聘财,已婚者立休书或离书,由双方家长、媒人签字画押,有的还须报官备案。其规矩散见于历代律令与礼书,核心围绕七出、三不去、义绝等条款展开,至近代逐渐纳入成文婚姻法的调整范围。

流程步骤

提出由男方或其家长提出离异,或双方协商和离,先告知媒人与族长。
调停族长、媒人居间说合,议定聘财退还、嫁妆归属与子女抚养。
立书写成休书或离书,载明缘由与处置办法,各方签字画押。
交割退还庚帖婚书,女方携妆奁归宗,文书分执备查。

仪式器物

休书男方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文书,写明离异缘由、财物处置与子女归属,由立书人及双方家长、媒人画押。
离书双方协议离异所用的文书,又称和离书,一式两份或三份,男女各执其一,媒人或祠堂留存备查。
庚帖写有生辰八字的婚约凭证,退婚时须退还或销毁,以示名分断绝。

名义与源流

传统婚姻的解除分为两个阶段。订立婚约而尚未成婚者,若一方反悔,称退婚、悔婚或退亲,纠纷多集中在聘财是否退还、庚帖是否归还上。已经成婚而解除者,古称出妻、去妻、休弃,民间统称休妻;双方协议分手则称和离、两愿离。唐宋以后,律令对离异的条件与程序渐有明文,唐代《唐律疏议》列七出、义绝、和离三途,明清律例大体沿袭。宗法社会视婚姻为两姓之好,解除婚姻不仅是夫妻私事,更牵涉两个家族的名分与财礼往来,故须有中人、媒证与书面凭据方能成立。

休书与离书的形式

解除婚姻的书面凭据,民间通称休书,协议分手者称离书或和离书。其形制为一纸文书,首书立书人姓名、籍贯,次叙结婚年月与缘由,再写离异的缘故与措辞,末尾写明财物如何处置、嫁妆如何归还、子女归谁抚养,由立书人签字画押,男方家长、女方家长与媒人、族长依次具名。有的地方还要求加盖指模或掌印,或请地方绅士、保甲长作证。文书一式两份或三份,男女双方各执其一,媒人或祠堂存一份备查。庚帖、婚书一并销毁或退还,以示名分断绝。

七出与三不去

礼法所载的休妻理由,归纳为七出:无子、淫佚、不事舅姑、口舌、盗窃、妒忌、恶疾。同时又设三不去加以限制,即曾经为夫家父母服丧三年者不去、娶时贫贱而后富贵者不去、无家可归者不去,体现了对妇女的最低保障。此外还有义绝之条,夫妻一方对对方家族有殴杀、奸淫等重大侵害时,官府判定恩义已绝,强制离异,当事人不得自主。历代律令对七出的适用渐有收紧,如明清律要求无子须在妻年五十以上方可援引,且犯七出而有三不去情形者不得休弃。

聘财、嫁妆与子女的处置

退婚与离异最实的争点在财物。已订未嫁而退婚,原则上女家须退还聘财、聘礼,男家退还庚帖、婚书;若因一方过错导致退婚,过错方往往不得索回财物。既婚后离异,女方自带的妆奁一般听其带走,男家所给聘财通常不再追还。子女原则上归夫家抚养,乳哺中的幼儿有随母者,待稍长仍归本宗。离异之后,女方娘家须出具文书收纳,其名分、祭祀、财产关系一并回转本宗。这些安排多由族长、媒人居中调停,实在争执不下才诉至官府。另有媒证钱、酒席钱等杂项开销,各地算法不一,通常由族中公议定夺,写入文书以免日后翻覆。

近代以来的变迁

清末民初,婚姻解除开始脱离宗法框架。民国时期民法确立了两愿离婚与裁判离婚并行的制度,休书一类的单方文书失去效力,改以离婚协议与法院裁判为凭。一九五〇年《婚姻法》进一步确立婚姻自由原则,离婚须经登记或判决,七出、三不去诸说退出法律实践,仅作为礼制史的研究对象留存。当代民间仍偶见退婚的说法,多指解除婚约,其纠纷主要按彩礼返还的民事规则处理,与旧时出妻的名分意义已不相同。学界对这一过程的梳理,多据清代刑科题本、地方司法档案与民国离婚统计展开,可见宗族裁决向国家裁判转移的大势。

现代对照

古今对照:旧时婚姻解除由家族主导,休书一纸即可断绝名分,妇女往往处于被动;今日离婚以夫妻双方自愿为前提,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由法院裁判,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均有成文法依据。彩礼返还的规则取代了旧日聘财的争执,个人意志取代了宗族裁决,而解除关系时讲求体面与分寸的心思,两个时代却是相通的。礼书的旧条款与成文法的新规则之间并非一刀两断,民间习惯的惯性至今仍有迹可循。

词条信息

1退婚;离书;出妻
2婚嫁礼俗
3七出、三不去、义绝
4休书、离书、和离书
5汉唐至民国
6婚书、媒妁与议婚、续弦与填房

参考资料

长孙无忌《唐律疏议》中华书局 1983
陈顾远《中国婚姻史》商务印书馆 待核
瞿同祖《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》中华书局 198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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