门第与良贱不婚是传统婚姻中的两重身份限制。前者指择妇择婿重两家家世相当,源出汉魏以来的士庶之分与谱牒之学;后者为历代律文所设之禁令,良人与奴婢、乐户等贱籍之家不得为婚,违者处徒杖有差并判离异。唐律疏议、宋刑统、明清律皆立明条。二者一由礼俗维系,一由刑律强制,共同规定了婚姻在身份上的内外边界,今已随身份制度的解体而不复存在。
门第之说,源出汉魏以来的世族品第与谱牒之学。魏晋行九品官人之法,家世清浊、官品高下成为婚配取择的重要依据;士族之家往往自为婚圈,甲姓乙族互为婚媾,谱牒既用以纪其世次,亦用以别其门地。士庶之际悬绝,士人与庶姓通婚,时论讥为失类,甚者遭清议纠弹而坐免官爵。南朝谱学尤盛,官司设局掌谱,婚娶必先检籍以防冒滥,其意在辨同姓、别清浊、定可否通婚之人。唐代虽行科举取士,旧族仍以阀阅相尚,官府先后纂修氏族志、姓氏录诸书,序次族望之高下;民间论门第、论嫁赀之风由是益盛。所谓门当户对,即谓两家门地相称而后议及婚姻,此为传统社会择妇择婿的一条基本尺度,其要端在于家世品流的比对。
律上的良贱之别,将人户分为良、贱二等,奴婢、部曲及乐户、倡优之家多被列入贱籍,其人身附于主家,不得与良人同列。唐律疏议设“良贱为婚”之条: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,女家减一等,各离之;奴自娶者罪亦如之;主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,奴婢自妄者同。疏议释其意曰,人各有耦,色类须同,良贱既殊,何宜配合,故不但禁其通婚,且使已成之婚离之。又禁以婢为妻、以妾为妻诸条,皆以正名分为归。宋刑统大体沿袭唐律之文。明清律则以“良贱为婚姻”立目,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,女家减一等,不知者不坐;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,并各离异改正。律之所设,惟在维持身份等差,其罚则随时代而由徒刑渐趋于杖责。
律设有禁,社会实践则更为繁复。议婚之初,两家通问三代名讳、籍贯职官,门第是否相当即于此番查验,故有各以其类之说。南朝士族虽经丧乱犹以旧望自高,富厚之家欲与士族联姻,往往须另致赀财,论财之习由此而生;唐以后旧族渐替,科名官职成为新的门第标尺,榜下择婿之风因之而盛。至于贱籍之家,婚配多限于本等之内,主家为奴婢配婚,亦不出其类;婢女被收纳者身份低于正妻,所生子女别有名分。律禁虽严,隐冒脱籍、以良作贱之事仍未尽绝,历代遂以勘籍、清户为务。清中叶开豁贱籍,乐户、丐户等得改业为良,然应试出仕须自改业之年起算,数世清白方得与良人齐列,婚配上的隔阂亦非一纸豁除即能尽去。
本条所述为可否通婚的门第界线与良贱为婚之律禁,与议婚的程序、婚后居处的方式并非一事。媒妁议婚所言者,纳采问名之节次与媒人居间通传的作用,回答的是婚姻如何议定,属程序一面;赘婿之俗所言者,男子入居女家、从妻而居及承嗣奉祀的安排,回答的是婚后居于何所、何人承继,属居处与继承一面。本条所言者,两家是否具备通婚的身份资格,回答的是此门可否结姻,属许可与禁止之分界。士庶之隔多由礼俗维系,良贱之禁则出刑律强制,二者强度不同,而同为身份性的限制。三者同在婚嫁范围之内而所问各异,故分条别述,各归其目,不相牵混。
今日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,法律规定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,旧时良贱身份之差与由此而来的通婚禁令,早已随身份制度的废除而不存在。门第作为法律尺度亦不复承认,惟家庭背景在个别婚配考量中仍留有残响,其性质已与本条所述之制度不同。
| 1 | 门第与良贱不婚 |
|---|---|
| 2 | 门当户对;良贱不婚;门第 |
| 3 | 婚礼 |
| 4 | 身份限制的禁律与礼俗 |
| 5 | 编户齐民及各色良籍人户 |
| 6 | 奴婢、部曲、乐户、倡优之家 |
| 7 | 徒一年半至二年,并离之 |
| 8 | 杖八十至九十,离异改正 |
| 9 | 媒妁议婚、赘婿之俗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