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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醮与寡妇改嫁

再醮与寡妇改嫁

再醮;改嫁;再适礼制词条

再醮谓妇人丧夫之后再嫁,醮本婚礼中酌酒之仪,故以再醮称再婚,方志中亦作再适。旧时守节之说以宋以后为盛,明清又有旌表节妇之制,然民间改嫁之事始终不绝,贫寒之家尤多。改嫁由谁主婚、财礼归于何人、迎娶之礼如何简化,皆与初嫁不同。本条只作历史现象与社会成因的记述。

仪式器物

小轿再醮所用之轿,不用花轿鼓乐,多于夜半或傍晚出门,避走大道。
婚书再嫁时所立之书,载明财礼数目、主婚之人及有无子女随行。
财礼归于前夫家而不归女家,数目视年岁与能否生育而定,由媒人说合。
坊表守节之妇受旌表所建的牌坊,与再醮之事同见于一地而各行其途。

再醮之名与守节之说

醮是婚礼中酌酒之仪,妇人初嫁曰醮,再嫁则曰再醮,方志中亦作再适、改适。守节之说非自古而然:宋以前妇人再嫁见于记载者尚多,士大夫家亦不以为讳;宋以后讲求名节之风渐盛,寡妇守志被视为妇德之要,明清两代又有旌表节妇、建坊立祠之制,守节遂与门第声名相连。然制度所劝与民间所行终有距离:贫家寡妇无以为生,或有幼子待哺,再醮仍是常事,里巷间亦不以为怪。故一面是坊表碑传所载的节妇,一面是媒人登门、夜半上轿的再醮之妇,两者同见于一方志之中。

主婚之权与两姓之争

再醮与初嫁最大的分别在于主婚之权属谁。初嫁由本生父母主之;妇人既归夫家,夫亡之后,主婚之权例在夫家尊长,即夫之祖父母、父母,无则归夫族近支,母家不得径主。律文大意,夫家不得强嫁守志之妇,若其自愿改嫁,则须有主婚之人,财礼亦由主婚者收受。因财礼归夫家,母家与夫家为嫁与不嫁、财礼几何而争执者常见于案牍,地方志中亦有夫族逼嫁、母家抢嫁之说。寡妇自身的意愿虽载于律文,然在两姓相争之间往往难以自专,其处境视有无子嗣、有无恒产而大不相同。

财礼与迎娶之异

再醮之礼从简,与初嫁不同。财礼一项,因其不归于女家而归于夫家,故世俗有将寡妇议价的讥评;数目多寡视年岁、有无子女、能否生育而定,议定时由媒人居中说合,双方各有计较。迎娶之日不用鼓乐,不张灯结彩,不备花轿而乘小轿,且多于夜半或傍晚悄然出门,不走正门,不从大道,途中遇人则避。入门之后亦无拜堂之盛,只向夫家尊长行礼而已。婚礼之简,半因再醮被视为不得已之事,半因避邻里耳目,故各地志书所记多有夜行、别门、无乐诸条,虽细节参差,其从简则一。

与续弦、填房之辨

再醮与续弦、填房相对而立,一指女子丧夫之后再嫁,一指男子丧妻之后续娶。续弦、填房虽亦为再婚,然男子续娶照常行聘、照常备轿,鼓乐花烛无所减,亲迎之礼如初婚,乡里亦不以为异;所不同者只在名分,前妻之位与后妻之位各有讲究。再醮则礼从简、财礼归前夫家、主婚在人而不在己,舆论亦别有轻重。同为再婚一端而境遇悬殊如此,实因旧时男女在婚姻中所处之位不同,读者宜取两相对看。本条只记女子再嫁一端,男子续娶之制另归他条,两相对看方见其别。

现代对照

今日婚姻以双方自愿与登记为凭,丧偶之后再婚由本人自主,无须他人主婚,财礼亦非法定要件,前夫遗产依继承法办理。法律对再婚不再设禁,社会观念亦较旧时宽松,夜行别门一类的讲究已不多见,再婚与否多被视为个人家事。

词条信息

1再醮与寡妇改嫁
2再醮;改嫁;再适
3婚姻形式
4醮为婚礼酌酒之仪,再嫁故称再醮
5夫家尊长,无则归夫族近支
6归于前夫家,不由女家收受
7不用鼓乐、乘小轿、夜半别门而出
8清稗类钞、大清律例、地方志
9续弦与填房、守节、旌表节妇

参考资料

徐珂《清稗类钞》待核 待核
待核《大清律例》待核 待核
陈东原《中国妇女生活史》待核 待核
待核《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》待核 待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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