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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继婚与转房

收继婚与转房

收继婚;转房;兄终弟及礼制词条

收继婚是丈夫死后寡妇由夫族男子接续为妻的婚姻形式,民间谓之转房,兄终弟及即其一端。此俗在北方游牧民族中记载最夥,汉地贫寒之家亦间有行者,其成因多与聘财、劳力及宗族财产不外散相关。历代律文对之屡有禁令,明清定为重罪,然民间实办与律文常有出入。本条只作历史现象与社会成因的记述。

仪式器物

族谱宗族所修之谱,转房之后须改系名下一行,以定所出与承嗣。
婚书与契转房时所立之契,载明财礼、承嗣与养老之约,多由长老代笔。
长老聚议夫族尊长会商转房之事,议定何人接续、幼子归谁抚养。
财礼前夫家所出的聘财,转房时不再外付,其留存与否写入契内。

名义与形式

收继婚指男子身故之后,其寡妻由夫家男性亲属接续为妻,民间通谓转房。其名目依所接之人而别:弟收兄嫂、兄收弟妇、侄收婶母、子收父祖之妾,皆可归入此类。兄终弟及一语本指王位与宗祧的继承次序,后人亦借以称弟娶寡嫂之事,名同而所指有别。转房之俗在北方游牧民族中记载最夥,匈奴、突厥、蒙古诸族皆有其例;汉地虽以之为非礼,然边地、贫户之中亦未绝迹。此种婚姻不以男女相悦为前设,而由夫族内部议决,故其要处在接续二字,与常婚之议聘不同。

分布与社会成因

此俗的分布,大抵以游牧、半农半牧之区为多,农耕定居之地为少,然并非截然二分。就成因而言,论者所举不一:其一,聘财已付,夫家不愿人财两空,故以族内男子接续,使财不出户;其二,寡妇携幼子、掌家产,归于夫族则田产、畜群与劳力皆得留存;其三,寡妇孤身难以自立,夫族收之亦兼有赡养之实。三者往往并存,难以单举其一。族众视之为维持门户的安排,故多由长老聚议而定,当事人之意未必居先。贫寒之家较士绅之家更易行此,盖贫家所重者在生计,士绅之家则有礼法与清议之累。

历代律文与民间之实

历代对此俗的态度时有反复。元代蒙古族中行收继,元廷对汉人收继之举屡有禁令,行废不一,未能尽革。至《明律》,列收继于婚姻律内,按尊卑亲疏分等定罪,重者至死,其意在于正伦常、别尊卑;清律大体沿之。律文所禁者重在名分相犯,故服属越近、名分越尊者罪越重。然民间实办与律文常有出入:偏远之乡、贫困之家,转房之事仍见于方志与案牍,往往以立契、改谱了事,不告于官。官府查知则按律问罪,乡邻间亦有不以为非者,是律与俗之间终有距离。

与走婚、中表婚之辨

收继婚与走婚、中表婚,皆非通行之常婚,而其理路各别。走婚是配偶各居母家、男子夜往晨归的婚姻形式,夫妻不成同居之家,所重在母系亲属之续;收继婚则是夫家内部的接续,寡妇入于夫族男子之家,所重在夫族门户之不散。中表婚是姑表、姨表兄妹相通婚,其事在两姓之间,属择配范围的问题;收继婚则发生在同一夫族之内,属接续而非择配。三者成因、行于何人之间、后果如何皆不同,不宜以异俗之名混为一谈。本条只述收继一项,走婚与中表之制另归他条。

现代对照

今日婚姻以双方自愿与登记为凭,夫族亲属续娶之制在法律上已不存在。寡妇是否再婚由其自主,前夫遗产依继承法办理,与旧时为防财产外散而作的安排不同。宗族聚议主婚之事亦不复有,赡养与抚养则归社会保障与家庭自行协商两端。

词条信息

1收继婚与转房
2收继婚;转房;兄终弟及
3婚姻形式
4汉唐以来屡见于史,元明记载最详
5弟收兄嫂、兄收弟妇、侄收婶母
6聘财不外散、家产与劳力留存、赡养寡弱
7元廷屡禁汉人,明清律分等定罪
8元史、大明律、清稗类钞、地方志
9走婚、中表婚、宗祧继承

参考资料

宋濂《元史》中华书局 待核
待核《大明律》待核 待核
徐珂《清稗类钞》待核 待核
待核《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》待核 待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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