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落夫家,指女子成婚之后不即居夫家,仍回母家长住,至怀孕或生育之后方定居男方。此俗多行于壮、侗、苗、瑶、彝、黎与水族诸族之中,分布于桂黔滇湘粤的部分地区,名称各地不一,有坐家、长住娘家、不落家之称。居娘家的年限短者一二年,长者五六年,生育为其转变的节点。
不落夫家,指女子完婚之后不立即住到夫家,仍回母家居住,直到怀孕或生育之后才定居男方。此俗在壮、侗、苗、瑶、彝、黎与水族诸族中均有行用,分布的地区在广西、贵州、云南、湖南、广东的一部分地方,旧时的汉族地区亦有相近的做法,谓之长住娘家、坐家。名称各地不一,广西壮族的坐家、长住娘家,贵州侗族地区的不落家,海南黎族亦有类似的记述。行用的年限通常以年计,短者一二年,长者至五六年,各地不等。学界对此俗的性质有不同解释,一般认为它与母系向父系过渡阶段的婚姻形态、妇女在母家劳动中的地位以及早婚习俗相关。
实行不落夫家的婚姻,其嫁娶仪节与普通婚事大体相同,媒聘、纳彩、迎亲诸般不缺。不同之处在于婚礼之后,新妇在夫家住上三数日即返母家,此后长住。夫家遇年节、农忙、丧葬或建房等事,遣人往接,新妇前来料理数日,事毕复返,谓之接妇、回夫家。接送之人多为夫家的姐妹或母亲,礼品随带,一年之内可有数次。居于娘家期间,妇女仍参加田作与纺织,所得归娘家使用,同时也为自己备办衣物与嫁妆。生育通常是转变的节点,怀孕之后或产后,妇女随夫回居,自此才算正式落夫家。各地为此举行的仪式不一,有的备酒请客,有的向娘家致送一份礼。
不落夫家所见的是婚姻成立与共同生活开始之间的间隔。在这一安排下,婚礼的完成并不立即意味着夫妇同居,两口子相处的时间有限,妇女在母家的劳动仍属母家。这种间隔使女方在成亲之后仍有一段回旋,也不至于骤然离开熟悉的家庭环境。频繁的接送往来维持着两家之间的联系,夫家的礼数是否周到、娘家的态度是否宽和,直接关系到两家的相处。此俗在过去受到的批评不少,主要集中于其对夫妇关系与妇女劳作的安排。此处所述皆为民俗现象的实录,涉及休咎宜忌的观念不予评价。
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的民族调查对此俗有大量记录,各地的调查报告详述了居留的年限、接送的办法与转变的节点,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材料。此后随着教育的普及、外出务工的增多与婚姻法的施行,不落夫家的年限普遍缩短,多数地区已改为婚后即居夫家,或只在母家住满一月便返。老年妇女仍能回忆旧时的做法,年轻一代多已不知其详,相关的讲述者逐年减少。在部分侗寨与壮寨,婚礼之后返娘家的短期居留仍有保留,但其内容与从前大有不同,主要是礼节性的回门,数日即返,不再以年计。
旧时不落夫家常以年计,妇女长住母家劳作,接送往来维系两家关系;今则年限普遍缩短,多数地区婚后即居夫家,老年妇女尚能回忆旧例,年轻一代多已不知其详,俗已久废。此项已入民族调查报告,与近似的回门礼俗并列。
| 1 | 婚姻习俗 |
|---|---|
| 2 | 坐家;长住娘家;不落家 |
| 3 | 婚后返母家居住 |
| 4 | 年节农忙遣人接送 |
| 5 | 部分壮侗村寨短期回门 |
| 6 | 哭嫁、添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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