冥婚又称阴婚、鬼婚、嫁殇,指为已死者撮合婚姻、举行婚礼并合葬的旧俗。《周礼》已有禁嫁殇之文,三国时曹冲亡后聘甄氏已死之女合葬,事见裴松之注所引。明清两代北方行用最盛,山西、河北、陕西方志多所记载。婚礼一仿生人之制,聘礼多以纸扎,合葬之后两家结为姻亲。
冥婚亦称阴婚、鬼婚、幽婚,指为已死的男女撮合婚事、行婚礼并合葬的旧俗。其起甚早,《周礼·地官·媒氏》有禁迁葬与嫁殇之文,郑玄注谓迁葬是生时本非夫妇、死而迁之使相从,可见先秦已有此类做法而官方禁之。曹操幼子曹冲十三岁病故,曾聘甄氏已死的女儿与之合葬,事见于《三国志》裴松之注所引的材料。魏晋至唐宋,此类记载不绝于笔记小说。明清以来,冥婚在北方较为常见,山西、河北、陕西的方志中多有述及,南方亦间有之,而以晋南、直隶一带行用最盛,其事多由媒人说合。
冥婚的操办大体仿照生人的婚礼。先由媒人说合,两家交换死者的生辰与卒时,写成婚书,聘礼多以纸扎衣物与金银箔为之,另备少量实物。至婚礼之夜或择定的日子,男方以纸轿或真轿迎女方的灵柩或骨殖,途中撒纸钱、燃鞭炮,抵男方坟地后开穴合葬,立碑题名,书作某某之妻。仪式由阴阳生或道士主持,亦有请家中长者代行的。所备的物品以纸扎为主,有童男童女、房屋、车马、器皿,一应如生人之用。此后两家即为亲家,年节互有往来,女方家属亦以姻戚之礼相待。若女子未婚而死,亦有将其灵位供于夫家祠堂的做法。
冥婚的成因,多见于两类情形:一是男子未婚而亡,家中恐其无后、神主无人奉祀,故为之娶;一是女子未婚而殁,旧时观念以为不宜葬于母家坟茔,身后亦无子嗣祭奠。此俗所本的,是对死者祭祀与宗族延续的考虑,父母为亡子女操办此事,也寄托了对早逝者的哀思。需要说明的是,旧时对未婚而亡者的处置各地不一,立嗣、过继、塔葬诸法并存,未必皆取合葬一途。此处所述皆为民俗现象的实录,涉及休咎祸福的观念不予评价,**不作预测判断**,亦不构成对任何效果的承诺。
此俗在历代屡受禁止,明清律例与地方官的告示中均有惩处媒人、开棺者之条,但民间仍有私行。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,随着丧葬制度的改革与火葬的推行,冥婚在城市中基本绝迹,部分乡村仍有零星发生。近十余年来,公开的报道多集中于盗窃骨殖、倒卖遗骸牟利的案件,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的处理趋于明确,盗窃、侮辱尸体之类的罪名已有适用。所用物品改由市售纸扎,仪式也大为简化。作为民俗调查的对象,此俗仍是了解旧时丧葬观念、宗法制度与生死观的现成材料。
旧时冥婚多因父母恐亡子女无后奉祀而起,历朝虽有禁令而民间私行不绝;今则随丧葬改革与火葬推行,城市中基本绝迹,乡村偶有发生,相关案件已进入司法视野。变的只是行用的范围与仪节的繁简。
| 1 | 丧葬婚俗 |
|---|---|
| 2 | 阴婚;鬼婚;嫁殇 |
| 3 | 亡者撮合合葬 |
| 4 | 婚书、纸扎、合穴立碑 |
| 5 | 个别乡村,城市久废 |
| 6 | 丧礼、祭祖 |
本词条由邱迎松(易粹民俗文化工作室主编)编纂,依《礼记》《仪礼》《周礼》《荆楚岁时记》《东京梦华录》等典籍与岁时文献整理,所述为民俗文化史事,兼及干支历法、阴阳五行的传统时间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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