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守节观念流变

守节观念流变

守志;全节;守寡礼制词条

守节,指妇女于丈夫亡故之后不再改嫁,居孀抚孤、奉养舅姑至于终老。此观念汉代已见记载,《列女传》《女诫》均有其文,然当时再嫁并非少见。宋代理学家论之甚严,明清两代设旌表之制,三十岁前守寡至五十岁以上者由地方举荐、官府核准,给银建坊并载入方志。

名目与源流

守节,指妇女在丈夫亡故之后不再改嫁,居孀抚孤、奉养舅姑终其一生。此观念在汉代已见其端,刘向《列女传》收录此类事迹,班昭《女诫》有夫有再娶之义、妇无二适之文。然汉代孀妇再嫁并不少见,公主改适、寡妇再醮皆属常事,魏晋南北朝亦然,皇族与士族之中都不以再嫁为讳。宋代理学家于此论之甚严,程颐有饿死事极小、失节事极大的说法,朱熹亦主此论。明清两代沿之,朝廷设旌表的制度,由地方举荐、官府核准,给银建坊,节妇之名入于方志列女一门,其家并得免差徭。

旌表之制

旌表的办理有一定的程序。一般由族中或乡里具呈,经县、府、司逐级核转,最后由礼部议定。节妇的年限历朝不一,明代定为三十岁以前守寡、至五十岁以上不改嫁者,清代大体沿此。核准之后给银三十两,许其自建牌坊,或于祠堂之前立石坊,坊上题节孝字样,同时载入地方志。有的地方还设有节孝祠,每年春秋由地方官致祭。方志之中列女一门篇幅往往甚巨,所记多为寥寥数语的守节事迹,少者数行,多者十余行。除去旌表,族谱与族规亦有相关的条文,有的写明不得入谱、不得葬于祖茔,有的则记其守节年限以示褒扬。

民俗意涵

守节观念的推行,受多重因素的推动。宗法制度之下,孀妇改嫁常常牵动财产与子嗣的归属,尤其是已有子嗣之家,改嫁往往被视作对夫家财产的分割;舅姑年老无人奉养,也是摆在面前的实际困难。理学把此事提到纲常的层面,士人的论说与乡里的议论构成压力。朝廷的旌表则把道德的要求变成可得的荣名与实惠,与其说是礼教本身的力量,不如说是制度与利益共同作用的结局。另一方面,孀妇守节之后的处境各家情形不一,有的主持家计,有的依附夫族。此处所述皆为历史现象的记录,不涉及对其中任何观念的褒扬。

今昔之变

近代以来的批评,集中于守节对妇女身心与生计的束缚。清末民初的报刊对此多有议论,五四前后的讨论更盛,不少学人撰文涉及此事。法律上,民国的民法与一九五零年的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,改嫁不再受礼法干预。旌表之制随之终止,方志中的列女一门亦不再续修。今日所存者,多为各地的牌坊残迹与祠堂石刻,作为文物登录名录,其中一部分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。相关的研究归入妇女史与社会史,所用材料以族谱、讼案档册与《列女传》一类的传世文献为主。

现代对照

昔时守节由族中举荐、官府给银建坊,入方志列女一门而与家族利益相连;民国以降礼法不再干预改嫁,旌表随之终止。今日所存者唯牌坊残迹与祠堂石刻,列为文物而不再是示范,其事转入妇女史的研究。

词条信息

1婚姻观念
2守志;全节;守寡
3夫亡不改嫁、抚孤奉亲
4旌表给银建坊、入方志列女传
5牌坊残迹与祠堂石刻
6旌表、宗法

参考资料

乌丙安《中国民俗学》辽宁大学出版社 1985
叶大兵《中国风俗辞典》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0
丁世良《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》书目文献出版社 199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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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本词条

本词条由邱迎松(易粹民俗文化工作室主编)编纂,依《礼记》《仪礼》《周礼》《荆楚岁时记》《东京梦华录》等典籍与岁时文献整理,所述为民俗文化史事,兼及干支历法、阴阳五行的传统时间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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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编:邱迎松 · 著有《六十四卦道解》卦学系列 · 编审说明与资料来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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