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子承两祧,俗称兼祧、一子两房、双祧,指兄弟数房之中一房无子而他房仅有一子时,令此子兼承两房宗祧的制度。其说源于宗法中立后之规:无子者须立后以承祭祀,若本支无可立之人,则取近支之子承继。兼祧之例明清渐多,乾隆年间定例准以独子兼承两房,此后民间行之者众。清律户役门的立嫡子违法条与相关条例、部议,对其成立条件、娶妻人数与财产分配皆有条文与成案。
一子承两祧,俗称兼祧、一子两房、双祧,指兄弟数房之中,一房无子而他房仅有一子时,令此子兼承两房宗祧的制度,即是承两桃之谓。其说源于宗法中的大小宗与立后之规:无子者须立后以承祭祀,若本支无可立之人,则取近支之子承继。兼祧之例明清两代渐多,乾隆年间定例,准以独子兼承两房,此后民间行之者众,尤以江南、闽粤与北方宗族聚居之地为多。清律户役门的立嫡子违法条与相关的条例、部议,对其成立的条件、娶妻的人数与财产的分配,皆有条文与成案可循。
兼祧的成立,须由族长主持,邀集两房亲族共同议立,书立继嗣文书,载明兼承两房、各娶正室、子孙分承等项,亲族签字画押,有的还报官存案。其要点有三:一是祭祀,兼祧之子须承两房的祖先祭祀,岁时两处行礼;二是婚姻,两房各为其娶正室一房,两妻并尊,民间称为两头大,其子孙各归各房;三是财产,两房产业各别,由各房子孙承分,不相混同。日常生活中,兼祧之子往来两房,或分居两处轮流而住。若有孙辈,则长孙归长房,次孙归次房,按房支分承。
兼祧是宗法制度与实际家计之间折衷的产物:一方面,宗法要求无子者必立后,祭祀不可断绝;另一方面,若强令独子出继,则本房反绝,故以兼承两房之法两全。它反映了旧时以房支而非以个人为单位的继承观念,其着眼在祭祀的延续与门户的存立。同时,其做法也带来实际的纠纷:两妻名分的争执、两房财产的界限、子孙承分的次序,皆易起争,故明清的判牍与族谱的规条之中,此类案件不鲜。此处仅作历史与民俗现象的记述,不涉及休咎的判断,亦不构成对任何效果的承诺。
清末以来的法律改易,使兼祧渐失其制度依托。民国的民事立法采个人本位的继承制,立后与宗祧之说不复入律,兼祧在法上不再成立;一九四九年以后施行的婚姻与继承制度,以婚姻自主、男女平等与法定继承为原则,兼祧及两妻并娶的做法与法律相悖,不再有实例。今日其留存主要在文献与实物:族谱中的兼祧记载、旧日的继嗣文书与分家阄书、地方志的风俗卷与司法档案中的相关案件,皆为研究的材料。相关的研究见于法制史、社会史与宗族史。
一子承两祧昔为族长议立、两房各娶、子孙分承的宗法继承之制;今因继承改采个人本位、婚姻自主与男女平等入律而不再成立,只存族谱、继嗣文书与司法档案等文献,供法制史与社会史研究。
| 1 | 宗法继承 |
|---|---|
| 2 | 兼祧;一子两房;双祧 |
| 3 | 兼承两房宗祧 |
| 4 | 族长议立、继嗣文书 |
| 5 | 江南、闽粤、北方宗族地 |
| 6 | 族谱、阄书、司法档案 |
本词条由邱迎松(易粹民俗文化工作室主编)编纂,依《礼记》《仪礼》《周礼》《荆楚岁时记》《东京梦华录》等典籍与岁时文献整理,所述为民俗文化史事,兼及干支历法、阴阳五行的传统时间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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