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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居共财之俗

同居共财之俗

同居共爨;义居;义门礼制词条

同居共财之俗,指聚族累世共居一宅、同灶共炊、财货归公的家族共居形态,旧时称同居共爨、义居、义门。其制以家长或族长掌管公匣钱粮,衣食由公中按口支给,婚娶丧葬之费亦取于公。正史的孝义、孝友诸传与地方志中多有义门之记,朝廷亦常以旌表、坊表、免役相加。此类记载是观察旧时家族组织与财产制度的一宗材料。

名目与源流

同居共财,指家族累世不分家、共居一宅、同灶而食、财货合于一处的居住与财产形态,文献中又称同居共爨、义居、义门。爨即炊爨,同灶共炊为其最直观的标志,故同居之家常以共爨为称。义居与义门则是乡里与官府的褒称,一家数世同居而不析产,乡党称其门闾为义门。此俗的记载可上溯至汉魏,正史的孝义、孝友诸传常收累世同居之事,记其世数、人口与朝廷的旌表。唐宋以后,义门的记载渐多,多者至十数世、数百口,地方志亦立专目以记之。此类家族往往有族谱、族规与公产三者相维,以维持同居的局面;同居既久,门户之内另设支系账目,然对外仍为一户。

共财之制

同居共财之家,田产、铺面、钱谷皆入公中,不归各房私有,由家长或族长掌其出入,账目记于公簿,钱粮锁于公匣,钥匙由家长执掌。家中人衣食皆按口支给,婚娶、丧葬、束脩、就医的开支亦由公中支出,个人不得私蓄私用。劳作有分派,男丁耕种或经营,妇人不分昼夜而食,各房轮流值厨。子弟外出所得亦须交公,私自动用公财者,族规有罚。族产之中常划出祭田、学田、义田,其收入专供祭祀、束脩与周济贫族,此部分不许变卖,亦不许分析。分家析产被视为同居之终,须经族长与族众合议,写立分书为凭,公产、宅舍、器物皆按房均分。

民俗意涵

同居共财反映的是旧时家族组织的一种形态,其维系既不靠官法,也不全赖亲亲之情,而赖族规、族谱与公产三者相济。族规明其等差与罚则,族谱序其昭穆,公产给其衣食,三者缺一,同居难久。朝廷对义门多所旌表,或免其徭役,或赐以坊表匾额,地方官亦常亲至其门,其意在于以一家之敦睦劝一乡之风俗。义门之记多见于正史与地方志,其文往往言其世数与人口,以多为美,故同居的规模被反复书写。聚族而居亦影响居室的形制,一堂数进、各房环居的格局由此而生。此类记载是观察旧时家族制度、财产制度与基层教化的一宗材料,此处仅作民俗现象的记述。

今昔之变

二十世纪以来,同居共财之俗渐次消解。土地与户籍制度的变动使家族公产失去依托,祭田、义田、学田不复存在;人口流动加剧,子弟远出谋生,累世同居难以为继。法律上财产归个人与家庭所有,分家析产成为常态,共财之法不复施行。今日保留下来的多是遗迹与记忆:皖南、赣北、闽西、粤东等地的聚族大屋、围屋与土楼,其形制即旧时同居而居的遗留,部分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并对外开放。地方志与族谱中的义门记载,被史学者用于家族史与乡村社会的研究。个别乡村仍有合族修谱、共祭祖坟之举,但已不涉及共财。

现代对照

同居共财昔为聚族累世同灶共炊、财货归公的家法,今随公产不存、人口流动而止,变的只是其制而其合族而居之意犹见于聚族大屋之遗存。义门之记今多为家族史与乡村社会研究之目。

词条信息

1家族习俗
2同居共爨;义居;义门
3聚族同居、同灶共炊
4公匣掌财、按口支给、族产不许分析
5围屋土楼等聚族建筑遗存、方志义门之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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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资料

乌丙安《中国民俗学》辽宁大学出版社 1985
叶大兵《中国风俗辞典》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0
丁世良《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》书目文献出版社 199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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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本词条

本词条由邱迎松(易粹民俗文化工作室主编)编纂,依《礼记》《仪礼》《周礼》《荆楚岁时记》《东京梦华录》等典籍与岁时文献整理,所述为民俗文化史事,兼及干支历法、阴阳五行的传统时间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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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编:邱迎松 · 著有《六十四卦道解》卦学系列 · 编审说明与资料来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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