改名避恶之俗,指旧时因避凶、避祸、避讳等缘由更易本名的做法,又称易名、更名、避讳改名。其例有因避君上之讳而改,有因避仇家而改,有因本名触犯忌讳而改。改名的手续须呈报官府、改写户帖,宗族则于谱中添注新名。旧时方技之家亦有以改名求吉的说法,此处仅作民俗现象的记述,不作预测判断,亦不构成对任何效果的承诺。
改名避恶,指更易本名以求避开凶祸、忌讳或不吉之名,文献中称易名、更名、改讳。其缘由可分为数类。其一是避讳改名,本名与君上或尊长之名相犯,依制不得不改,历代因避国讳、避庙讳而改名的官吏与士人,其例甚多。其二是避祸改名,因得罪权势或避仇家而隐其本名,改从他姓他名以图藏身,事平之后或复旧名,或不复改回。其三是避恶名,本名与不祥之物、不吉之事同名,或乡里以其名与某事相牵连,遂另取新名以别之。其四是方术之说,旧时方技之家以本名与生辰相较,谓名有所妨则宜改,其说见于术数与择日一类的文献,属旧时信仰的一类。以上皆属民俗现象的记录,此处不作预测判断,亦不构成对任何效果的承诺。
改名并非口头更改即了,旧时须有手续。百姓改名,须向州县呈递改名的状词,声明缘由,经核准之后改写户籍与户帖,田产的契券、粮税的册籍亦须一并改注,故改名的成本不低,寻常之家并不轻言改。士人改名,除官府的手续之外,还须告于宗族,由族长于族谱中添注新名,注明原名与改名的年月,有的宗族于谱例中规定改名须经族众许可,私改者不入谱。已经入仕者改名,须报吏部备案,官衔、印信与文书的署名皆随之更易。改名既成,乡里亲友自此改称新名,旧名渐不复用,故有旧讳从此闭口之语。改名之后若再改回,其手续与前相同。
名在旧时不仅是称呼,也是身份的凭据,谱有谱名,籍有籍名,仕有官名,三者须相合,故改名所牵动的并非一字,而是一整套登录的关系。改名避恶所反映的,是旧时人对于名与人身之间关联的观念:名既为人身的标识,则名有所妨,亦可因改名而另起一端。此类观念在方术文献与民间传说中多有反映,改名的故事常与功名、寿数、际遇相连,笔记小说中尤多其例。姓名之学在旧时亦成一说,以笔画、音韵、字形相较而论其宜忌,其说流传于民间,历代笔记中时有评议。此处仅作民俗现象的记述,不作预测判断,亦不构成对任何效果的承诺。
今日改名的制度与旧时不同。依现行的户籍与姓名管理规定,公民变更姓名须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,说明理由,经核准后办理;未成年人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,成年之后本人申请即可。改名的理由以重名、字义不雅、收养、婚姻等为主,不再涉及避讳,亦不再须告于宗族。姓名登记使用规范汉字,字数与用字另有规定。至于以改名求吉的说法,今日民间仍有流传,社会上亦有以此为业的经营者,此类内容属民间信仰的范畴,此处仅作记录,不作预测判断,亦不构成对任何效果的承诺。姓名用字的讲究在今日主要体现于取名的雅俗、字音的选择与重名的回避。
改名避恶昔因避讳、避祸与方术之说而更易本名,须报官改籍、告族添注;今依法申请办理,理由以重名不雅为多,变的只是其制而以名寄意之习犹在,取名仍讲字音的选择与雅俗之分。
| 1 | 人生仪礼与姓名习俗 |
|---|---|
| 2 | 易名;更名;避讳改名 |
| 3 | 避讳避祸、另取新名 |
| 4 | 呈状报官、改籍改帖、告族添注 |
| 5 | 依法申请变更姓名,理由以重名不雅为主 |
| 6 |
本词条由邱迎松(易粹民俗文化工作室主编)编纂,依《礼记》《仪礼》《周礼》《荆楚岁时记》《东京梦华录》等典籍与岁时文献整理,所述为民俗文化史事,兼及干支历法、阴阳五行的传统时间制度。
站内历法推算工具(干支、节气、体用)属上述时间制度的当代演算方式,用于理解传统历法观念,不作占卜断言、不作改运建议。民俗记载与科学事实亦有区分,凡涉信仰、禁忌、灵验之说,皆作历史记录,不作效验宣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