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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绝与立后制

继绝与立后制

过继;立嗣;兼祧礼制词条

继绝与立后制,指旧时无子之家从同宗之中择立嗣子以承宗祧、续祭祀的做法,又称过继、立嗣、兼祧。其择立依昭穆相当、同宗同姓的次序,由族长主持、族众与议,写立嗣书为凭,于谱中注明出继入继。兼祧则是一子兼承两房之祀。此制见于历代律令与族规,是旧时宗族继承制度的一部分。

名目与源流

继绝,即为绝嗣之家立后,使其祭祀不断、门户有承,其做法称立后、立嗣、过继,所立之子称嗣子、继子。礼书言大宗不可绝,故无子者须立后,此义在宗法制度中是根本之一。立嗣的次序有定:先尽同父周亲,即兄弟之子;无则及于从兄弟之子,再及于同宗远支,且须昭穆相当,即所立者的辈分与嗣父相当,不得以孙为子、以弟为子。异姓不得立为嗣,历代律令皆禁乞养异姓以乱宗族,犯者有罚。立嗣须由族长主持,邀集族众公议,写立嗣书或者过继单,族人与嗣父母皆署名画押;嗣子于祠堂行礼拜嗣父,族谱中于本生父之下注明出继,于嗣父之下注明入继。

兼祧与争继

兼祧是立后的变例。兄弟数房之中,一房有子而他房无子,则令此子兼承两房之祀,称兼祧、一子两祧。兼祧之子可为两房各娶一妇,所生之子各归其房,两房之妻在名分上为妯娌。兼祧在清代通行,律例中亦有条文,民间立契时须写明兼承何房、财产如何分派,以免日后争执。争继是立后之中最常见的纠纷:同宗之内谁当入嗣常有争执,近支与远支、昭穆相当与否、应继与爱继之别,皆可成讼。爱继即嗣父于应继之人外择其所爱者,族规多不允而事实上常有。寡妇立嗣、孤老立嗣的情形尤须族中公议,涉讼的案卷在地方司法档案中多有留存。

民俗意涵

立后之事,其核心在于祭祀的接续与门户的承当,而不在财产的授受,虽则财产随嗣而移。宗祧的承继与财产的继承在旧时是两事而相牵,故立嗣之中常有争产的成分,族规的细密即由此而来。族规对立嗣的规定往往涉及择立的次序、应继与爱继之别、异姓乱宗之禁、嗣子不得归宗等条,其用意在于维持宗族的界线与谱系的清楚。立嗣亦关涉养老,无子之家立嗣以终老,嗣子负生养死葬之责,故民间有于嗣单之中写明奉养条款的。女子在宗祧承继中无地位,招赘与立嗣是两途,赘婿不入谱系。此制的记载散见于律例、族谱、判牍与地方志。

今昔之变

现行法律不承认宗祧继承,收养依民法典的规定办理,收养关系的成立须向民政部门登记,被收养人的范围、收养人的条件、年龄的差距等皆有明文,不再有同宗昭穆的限制,也不再禁异姓,女子亦得承继。立嗣与兼祧作为制度已不存在,族谱之中出继入继的记载今仅作家族史的材料。乡间仍有以过继名义由亲属抚养的情形,但多属事实上的抚养或者收养,须依法办理登记方生效力。宗族修谱之时,出继入继的旧例仍在沿用,用于谱系的接续,然不具有法律效力。旧时的嗣书、继单与争继的案卷,今为社会史与法律史研究所重视,档案与族谱中的此类文书被大量整理刊布。

现代对照

继绝与立后昔由族长公议、昭穆相当而立嗣兼祧,以承宗祧祭祀与养老;今收养依法登记、不问同宗异姓,变的只是其制而谱中出继入继之记犹存。旧嗣书与争继案卷今为法律史研究之材。

词条信息

1宗族与继承习俗
2过继;立嗣;兼祧
3承宗祧、续祭祀、养老送终
4同宗昭穆相当,族长公议,立嗣书为凭
5依法登记收养,谱中出继入继之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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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资料

乌丙安《中国民俗学》辽宁大学出版社 1985
叶大兵《中国风俗辞典》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0
丁世良《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》书目文献出版社 199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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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本词条

本词条由邱迎松(易粹民俗文化工作室主编)编纂,依《礼记》《仪礼》《周礼》《荆楚岁时记》《东京梦华录》等典籍与岁时文献整理,所述为民俗文化史事,兼及干支历法、阴阳五行的传统时间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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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编:邱迎松 · 著有《六十四卦道解》卦学系列 · 编审说明与资料来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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