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功小功殇服,指五服制中大功九月、小功五月两等丧服,以及专为未成年死者所设的降杀之制。殇者,十九至十六为长殇,十五至十二为中殇,十一至八岁为下殇,各依本服递降一等,服之月数随之而减。其布之粗细、绖带之材质、既葬除服之法,皆见于《仪礼·丧服》与《丧服传》,汉唐注疏及唐宋明清礼书递有申说,为丧服等差中的一个环节。
大功、小功是五服中次于齐衰的两等丧服。大功者,言其布之粗,功谓治布之功,加灰锻治而粗疏不甚精,故曰大功;小功则其布较细,治功稍密,故曰小功。二名见于《仪礼·丧服》,与斩衰、齐衰、缌麻合为五服,后世礼书相沿不改。殇服者,专为未成年而死者设,年未成人则其服降于成人之服。《丧服传》以十九至十六为长殇,十五至十二为中殇,十一至八岁为下殇,不满八岁者为无服之殇,以日易月,哭之而已。汉唐注疏于此各有申说,贾公彦疏即以殇之等差与宗法之远近相参为解。唐宋以降的礼书多沿其文,明清亦然。
殇服的等差,以本服为基准,依长、中、下三等递降。本服期年者,长殇降为大功九月,中殇降为大功七月,下殇降为小功五月;本服大功者,长殇、中殇降为小功五月,下殇则为缌麻三月;本服小功者,长殇降为缌麻,中殇下殇则无服。故大功殇服有九月与七月之别,小功殇服五月,缌麻殇三月。既葬之后,殇服不设受服之节,葬毕而除,不似成人之服有受以轻服、变麻即葛的过程。《丧服传》言殇之绖不樛垂,为其未成人,礼从简质。此制一行,族中少者之丧遂与成人之丧有别,亲疏与年齿两系并行。
大功之服,布衰裳,牡麻绖,冠布缨,绳屦,三月既葬,受以小功衰,即葛,九月而除;小功之服,布衰裳,澡麻带绖,冠布缨,吉屦无絇,五月而除。澡麻者,麻之已洗治者,去其垢污而使之洁,故较小功以下所用为精。二者的布之升数不同,大功之布粗于小功,故隆杀有别。若为殇服,则不设受服,亦无练祭与禫祭之节。旧时礼家的理解以为,年未成人则恩未深,故服从而轻,此为礼家就人情与族属所作的裁断,属丧服等差内部的安排。此处仅作礼制沿革与文献记载的记录,**不作预测判断**,亦不构成对任何效果的承诺。
二十世纪以来,五服之制不用于日常,殇服的降杀之例亦随而止。丧礼多以亲属关系的远近定吊唁的先后与丧期的长短,不再以麻布的粗细与服之月数为断。宗族的丧服簿与服制图渐少人读,礼家所争的降服之例只在经学史的研究中被讨论。近年礼仪研究与民俗调查重检礼书,大功小功殇服的条目被重加整理,其等差、月数与用材多据《仪礼·丧服》及注疏推算复原。地方志与族谱中所记的旧式服单,成为考察昔时亲族关系与宗法秩序的材料,其价值在于制度与社会的互相印证。
大功小功殇服昔以服之月数与布缕的粗细别亲疏,殇者依年岁递降,今则不依五服行丧,唯以亲疏远近定吊唁之礼与丧期之长短,其递降之意转为礼仪上的等差而非服制。麻布与绖带的形制多已从简,礼书所载的月数主要存于文献整理与礼制史的研究之中。
| 1 | 丧服制 |
|---|---|
| 2 | 功服;殇服;降服 |
| 3 | 为未成年死者服丧 |
| 4 | 依本服长中下递降一等 |
| 5 | 九月、七月、五月、三月 |
| 6 | 礼书条目与文献整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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