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丧容止之节,指服丧者在丧期内于居处、饮食、言动、哀哭诸端所受的仪节约束。其要有居倚庐、寝苫枕块、蔬食饮水、哭无时、闻乐不乐、不与人坐等目。所据见《仪礼·丧服》的居丧之文与《礼记》的《丧大记》《间传》《丧服四制》诸篇,汉唐注疏及唐《开元礼》、宋《书仪》《家礼》、明清礼书递有节文,官员遇父母之丧则解官持服。
居丧容止,指自初丧至除服期间,服丧者于起居、饮食、言语、容止、哀哭诸端所守的仪节。其目散见于《仪礼·丧服》的居丧之文,与《礼记》的《丧大记》《间传》《丧服四制》《杂记》诸篇,而以《丧服四制》所举的恩、理、节、权四者为纲。汉郑玄注、唐贾公彦疏于此逐句为解,唐《开元礼》列其节文,宋司马光《书仪》、朱熹《家礼》裁以可行,明《孝慈录》与清《通礼》沿之。旧时称居丧亦曰守制、丁忧,官员遇父母之丧则解官持服,其制一直行于晚清,凡二十七月为断。
居处之节:父母之丧,居倚庐。倚庐者,于殡宫门外东墙下倚木为庐,不涂不饰,覆以草苫,寝卧其上,以土块为枕,故曰寝苫枕块。既葬则柱楣涂庐,谓之垩室,居处稍可。齐衰以下之丧,庐与垩室有别,不居庐者亦于殡宫行其哀。饮食之节:《间传》言斩衰三日不食,齐衰二日不食,大功三不食,小功缌麻再不食,既殡而后食,蔬食饮水,不食菜果,不饮酒食肉;大功以下既葬,则主人主食肉饮酒。哀稍杀则食稍复,礼家以为哀有深浅,故食有差等,历代礼书所记大体相沿。
言动之节,旧称非丧事不言,言而不语,对而不答,不与人坐,不与人论议。哀哭之节,初丧哭无时,既殡则朝夕哭,既葬则反哭、卒哭,卒哭之后有时之哭。闻乐不乐,见人不饰,不御内,不远行,不赴宴集。《丧服四制》言毁不灭性,不以死伤生,故有毁瘠不形、视听衰则为之节文的规定,居丧有疾则许饮酒食肉,疾止复初。以上诸节皆是礼家依人情与身体所能承受的程度所作的裁量,属丧礼中的行为规范,与五服之月数并行。此处仅作礼制沿革与文献记载的记录,**不作预测判断**,亦不构成对任何效果的承诺。
二十世纪以来,居倚庐、寝苫枕块之制已不行于日常,丧期内的居处饮食之节渐简化,蔬食饮水与远宾客的约束亦随生活节奏而改。官员解官持服之制随官制的变革而废,丁忧一词转而用于泛指居丧。城乡丧事中仍存守灵、朝夕哭、不宴乐、不赴喜庆等数事,其详略因地域与家户而定。地方志的风俗卷与近世的民俗调查对此多所记录,礼学与史学的研究则据《仪礼》《礼记》及历代礼书复原其节文,居丧容止遂由日用之礼转为文献与礼制史的研究对象。
居丧容止之节昔以居处饮食言动别哀之深浅,庐次苫块皆有其制,今则丧期多依假期与俗例而定,居倚庐、寝苫枕块之属罕有行之。蔬食、不乐、远宾客的约束亦随生活方式的改变而简化,唯守灵与哀哭之节仍存于城乡丧事之中。
| 1 | 丧服制 |
|---|---|
| 2 | 居丧;守制;丁忧 |
| 3 | 丧期内的居处饮食言动约束 |
| 4 | 倚庐苫块、蔬食、哭有时 |
| 5 | 依五服月数为断 |
| 6 | 守灵、不宴乐等节尚存 |
| 7 |
本词条由邱迎松(易粹民俗文化工作室主编)编纂,依《礼记》《仪礼》《周礼》《荆楚岁时记》《东京梦华录》等典籍与岁时文献整理,所述为民俗文化史事,兼及干支历法、阴阳五行的传统时间制度。
站内历法推算工具(干支、节气、体用)属上述时间制度的当代演算方式,用于理解传统历法观念,不作占卜断言、不作改运建议。民俗记载与科学事实亦有区分,凡涉信仰、禁忌、灵验之说,皆作历史记录,不作效验宣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