齐衰年限之差,指齐衰一服之内因亲疏与尊卑而分的三年、杖期、不杖期、五月、三月五等。齐者,缉其边,与斩衰之不缉相对;其布四升至六升,粗于大功而细于斩衰。三年者父卒为母,杖期者父在为母、为妻,不杖期者为祖父母、为伯叔父母之类,五月三月则递杀。其制见《仪礼·丧服》与《丧服传》,后世礼书递有损益。
齐衰为五服中次于斩衰的一等。齐者,缉也,谓其裳下际与衣之边皆缉而缝之,与斩衰之不缉相对,故斩者断而不缉,齐者缉而整齐。其布之升数,据注疏所说,齐衰三年用四升,杖期用五升,不杖期与五月、三月亦各有差,大抵粗于大功而细于斩衰。《仪礼·丧服》列齐衰之目,分三年、杖期、不杖期、五月、三月五等,各有其所施之人。汉唐注疏逐等为解,唐《开元礼》、宋《政和五礼新仪》、明《孝慈录》、清《通礼》皆沿其目而略有损益,历代注疏于齐衰之名的训释大抵一致。
齐衰三年者,旧为父卒为母、为继母、为慈母,母之服本止期年,因父卒而加隆,故曰三年;明初《孝慈录》改母丧入斩衰三年,齐衰三年之目遂减。杖期者,父在为母、为妻、出妻之子为母,期年而持杖。不杖期者,为祖父母、为伯叔父母、为兄弟、为众子、为昆弟之子,期年而不持杖。五月者,为曾祖父母,其服降于期年;三月者,为高祖父母,服尽而止,故亦曰齐衰三月。五者之间,月数与杖之有无递相降杀,为服叙中的等差安排。凡此诸目,皆以恩之深浅与尊之隆杀为断,礼家所争多在母服一项。
齐衰之服,上衰下裳,皆缉其边。衰衣当心缀衰,背上缀负版,领口施辟领,与斩衰之制大体相同,惟斩衰不缉而齐衰缉之。首绖、腰绖用牡麻,冠以布为缨,屦用疏屦,以藨蒯之草为之,粗恶次于斩衰之菅屦。杖期者持削杖,以桐为之,削去外皮;不杖期者则不持杖,故曰不杖。五月、三月之服不持杖,其绖带与布亦随月数而杀。既葬则有受服之节,变麻服葛,练、祥、禫诸祭递有变除。旧时礼家以此别亲疏与尊卑,此处仅作礼制沿革与文献记载的记录,**不作预测判断**,亦不构成对任何效果的承诺。
二十世纪以来,齐衰之制不用于日常,三年、杖期、不杖期之分随五服之废而止。今日丧事中的亲疏之别,多以吊唁的先后、礼数的厚薄与守灵送葬的远近表之,不以月数、杖之有无与布之升数为断。城乡之间,为父母服丧的年期之说仍有流传,一年与三年的差别多依俗例而不依礼书。近年礼制史的研究据《仪礼·丧服》及注疏复原齐衰五等之服,其缉边之法、牡麻之绖与削杖之属皆按文献推算,地方志与族谱所记的服单可考旧时服叙的等差。部分地区的丧事仍以一年为期,为近亲服丧者居多,其事与旧制相去已远。
齐衰年限之差昔以服之月数与杖之有无别亲疏尊卑,三年、杖期、不杖期各有其目,今则五服不行于日常,一年与三年的差别转为守孝的俗说。丧事中的亲疏多以吊唁先后与礼数厚薄表之,杖与期年的等差随制之废而不存于日用。
| 1 | 丧服制 |
|---|---|
| 2 | 齐衰;杖期;不杖期 |
| 3 | 为母、为妻、为祖父母等 |
| 4 | 缉其边,牡麻为绖 |
| 5 | 三年、期年、五月、三月 |
| 6 | 礼书条目与文献整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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