换亲又称换门亲、对换亲,谓两家各出其女、各娶其子,两桩婚事同时成立,聘礼或数目相当两相抵消,或径行俱免,故同时各得一媳。此俗多行于乡间贫户,其来由在于无力各备聘财,遂以彼此嫁娶相折;亦有数家连环互换者。本条所述为两家互换成婚之制,与抱养幼女待年成婚的童养媳、男到女家承嗣的赘婿,皆非一事。
换亲又称换门亲、对换亲,谓两家互为婚姻:甲氏之女嫁乙氏之子,乙氏之女同时嫁甲氏之子。两家于事先议明,两桩婚事或同日成礼,或相约于一年内办结,以防一方先行而他方爽约。议定时仍请媒人往来传话,换庚帖,写立婚书,择日行聘,其程序与常礼无大异;所异者唯聘财一节,或彼此数目相当两相抵消,或索性俱免,只以酒筵妆奁应景。成礼之日两乘花轿同时出门,各嫁各娶,两家鼓乐于村口路上相遇,俗以为此景最能见换亲的本相,故远近多有来观者。
换亲之所以行,根子在聘财。旧时议婚必论聘礼,男方须备银钱、布帛、首饰之属,贫家往往积年筹措犹不能给;两家互为嫁娶,则聘礼或数目相当两相抵消,或径自俱免,所省者为数不小。此外尚有劳力的算计:两家同时得媳,家中炊爨纺织、田里栽种收割各添一人,于小户人家是得失相抵的划算之事。又有两家相距不远、彼此知根底的便利,媳妇受了委屈,尚可就近照应。故此俗多行于乡里小户,士绅之家罕有其事,方志所记大抵以贫窘为背景,罕有以此为门第之光者。
两家之外,又有三家以上连环互换者,谓连环换亲,亦称转亲:甲氏之女嫁乙氏,乙氏之女嫁丙氏,丙氏之女嫁甲氏,各家皆有出有入,聘礼仍行减免。此类更易生年龄、性情不相匹配之弊,且一房生变,其余两家同时受累,故纠纷较两家对换为多。民间评议素来不一:有谓彼此知根底,两家相距不远,实是亲上加亲;亦有谓礼数因此难周,两家姊妹同日为嫂为姑,称呼既乱,相处亦难,媳妇有了委屈更无处诉说。近世以来,婚姻自主之说渐兴,此俗日稀,僻远之地则相沿较久。
换亲与童养媳,同为贫家娶妇的变通之法,而行事不同。童养媳是男方抱养年幼女童入门,待年成婚,两家之间只有一重收养与婚娶的关系,女方家并不得要求男家嫁女以为报,女子自幼居于夫家,名分在媳与养女之间;换亲则是两家各自嫁娶,两桩婚事同时成立,女子在本生之家待嫁,成礼之日方始入门。又有赘婿之别:赘婿是男至女家承嗣养老,婚书载明赘居年限及所生子嗣归宗之事,所缺者为男家的聘财能力;两家互换者则两家皆娶皆嫁,无入赘可言。至于媒妁议婚、纳采问名诸礼,乃正常娶妻的常格,与本条所述变通之法不在一路。
今日婚事由男女自行结识,法律只问是否自愿,两家互换女儿的安排在城市已不多见;个别地方偶有为此筹措彩礼者,多半出自窘迫,媒体报道亦时见一斑。童养媳一路的做法早已被禁止,而经济因素仍在左右成婚,只是解决的途径改为借贷与务工积攒,不必再以两家女儿相抵。
| 1 | 换亲与换门亲 |
|---|---|
| 2 | 换亲;换门亲;对换亲 |
| 3 | 婚嫁礼制 |
| 4 | 两家各以女儿嫁与对方之子 |
| 5 | 无力各备聘财,聘礼相抵或俱免 |
| 6 | 三家以上连环互换,亦称转亲 |
| 7 | 仍凭媒人说合、换庚帖、立婚书 |
| 8 | 《中国婚姻史》、《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》 |
| 9 | 童养媳与指腹婚、赘婿、媒妁与议婚、妾室与别居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