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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妻与雇妻之俗

典妻与雇妻之俗

典妻;雇妻;租妻礼制词条

典妻、雇妻是旧时贫寒之家因生计所迫,将妻子暂出典或出雇于人的临时安排,立契约期,期满归本夫。其俗多见于清人方志笔记,根源在赤贫与债务,折射的是生计重压下的家庭困顿。本条只作历史现象与社会成因之记述,不作道德评判,亦与纳妾、收继各不相类,其情其状俱见乎贫苦之实。

仪式器物

契书中人立下的契约,写明期限身价与子息归属,双方画押为凭。
手印双方与中人按于契上的指印,示约定已定的凭据。

典妻雇妻之俗与贫寒之因

典妻、雇妻,是旧时贫寒人家因生计所迫,将妻子出典或出雇于人的一种婚姻外的临时安排。其俗多见于清代方志与笔记,盛行于东南沿海与部分山区,根源在赤贫之家难以自存,又或债务缠身,不得已以妻身暂抵岁月。典者立契,约定期限,期内妻随受典之家生活,期满而归本夫;雇者类此,唯名目稍异。此俗折射的是生计重压下的家庭困顿,非寻常婚娶之比,读史者当以社会成因观之,不宜以今律轻下断语。其俗虽不见于正史大书,却散在方志、契约与文人笔记之中,足证其曾广行于底层社会,非偶发之异闻。

立契明期与手印为凭

典妻雇妻,重在一纸契约。中人为之立契,写明期限、身价、期满归宗之约,以及期内所生子女如何归属,双方与中人各按手印为凭,谓之画押。契成,妻便入受典之家,名分上仍属本夫之妻,只是暂离而已。手印与中人,使这桩带着苦涩的约定有了世俗的信用,也为期满归家留了凭据。贫者以此换得活命之资,受者以此得子嗣或帮手,皆是无奈之下的两相将就,非今日所能轻议。契中所约,往往极尽周详,期限、身价、子息、归宗各有定数,可见此俗在民间已成一整套默认的成规,非率意而为。

期满归宗与子息之属

约期既满,妻便归本夫之家,俗谓期满归宗。若期内已有子女,多随受典之家,谓之为其嗣续,本夫不得强索,此节多载于契中,免日后争讼。也有约满无力赎回、续典乃至转典者,则妻身流转,更见其苦。归宗与否,端看本夫能否凑齐原契之价。一纸契书,系着贫家夫妻的聚散,也系着幼小子女的归属,是旧时底层生计最不忍卒读的一页。细究其契,可见贫家无奈之深:妻身如物,约满则还,其间人情伦常皆让位于活命之需,读来令人扼腕,足为后世戒。

与妾室收继婚之辨

须辨者:典妻雇妻是贫寒所迫的临时出典出雇,立契约期、期满归本夫,名分未改;纳妾(别居)是明媒正娶之外的偏房之制,身份长久,与贫困无关;收继婚(转房)则是兄终弟及、父死子继其妻的家族内承娶,亦属长久之配。三者皆涉妻身的非常安排,性质、期限、名分各不相同。本条只述典雇之俗与其社会成因,妾制、收继各归其条,读此条者当知三事之别。三者虽皆涉妻身之非常安排,然一为穷极之暂寄,一为礼法之偏房,一为家族之承继,其名分轻重、存续久暂皆异,断不可混称。

现代对照

今法律严禁将人身作抵押或买卖,婚姻自由、人身自由皆为明文所保,典雇之俗早已绝迹。今日回望,它是一页底层生计的苦史,提醒后人契约自由须以人格平等为前提,否则所谓约定不过是弱肉强食的遮羞。

词条信息

1典妻与雇妻之俗
2典妻;雇妻;租妻
3婚姻俗制
4贫寒所迫的临时出典出雇
5立契约期、手印为凭
6归本夫,子女多随受典家
7纳妾、收继婚

参考资料

徐珂《清稗类钞》待核 待核
待核《浙江通志》待核 待核
待核《岭南杂记》待核 待核
待核《中国婚姻史》待核 待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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