夺情与起复是古代官员遭父母之丧时的两种变例。依常制,官员遇承重之丧须解官守孝,称丁忧,守制二十七个月;若因军国要务,朝廷强令其不必去官、或丧期未满即召回复职,则称夺情、起复。素服治事者又称墨绖从公。此制见于历代正史与政书,反映出忠孝不能两尽时的礼法权衡,亦引发士论关于守制与效命孰先的长期争议。
古代官员遇父母之丧,依礼须解除职务、回乡守孝,称丁忧,亦称守制。丁忧之期以二十七个月为常,取三年之丧而略为变通,服阕而后赴部候补。守制期间,官员谢绝宴乐、不与吉事,居家读礼,以示哀思。丁忧之制源于三年之丧的古礼,汉代以后渐著于令,唐宋以降列入职制,若匿丧不报、或丧中求仕,皆属违制,考功得以纠劾。朝廷以此明人伦、敦孝治,使官员于父母之丧得尽其为人子之责。丁忧既满,由所在官司具状申报,还朝听除,谓之服阕起复。故常制之下,守孝与出仕两不相妨,先尽子道而后效命于国,此为礼法之正途。
夺情与起复虽常连称,其义略有分别。夺情谓官员丁忧之际,朝廷夺其守孝之情,强令在任治事,不去官而素服视事;起复则指官员已解官守制,丧期未满即被召还,除授原职或新职。二者一为不使去,一为去而复召,路径不同,而皆出于朝廷特旨。其程序通常先由宰执或本兵衙门陈奏,具言边务孔亟、才难其人,请留某官;皇帝下诏夺情或起复,官员例须上疏固辞以全名节,或三请而后受命。亦有坚请终制而不许者,朝廷或遣使宣谕,甚至加以切责。素服从事者称墨绖从公,谓以黑色丧带而治公事。诏命之下,官员仍居丧次,吉服不御,此即变而不失其常。
夺情之事历代多有,而争议亦随之而起。士论以为三年之丧乃人子至情,不可夺,夺之则亏于孝道,且开侥幸之门,使贪位者借军兴为名自请留任。明代万历年间张居正遭父丧,神宗下诏夺情,居正屡疏乞归终制而不许,于是朝野哗然,编修吴中行、检讨赵用贤等上疏论劾,以为不可,至有廷杖之祸。反对者所持,非尽出私怨,实以守制为礼法大防,谓宰辅当为天下表率,若自坏其防,将何以责人。赞同者则谓辅政方殷,国事倚重,权宜应变亦忠之属。两造相争,遂使夺情由一事之争升为礼法之辩,其结局虽定于庙堂,而清议之论终不可夺。
夺情起复之设,根源在于忠孝两途有时不能并尽。孝为立身之本,忠为事君之义,常制许官员先孝后忠,以丁忧居中调停;一旦军国有事、人才难得,朝廷不得不以权变处之,遂成夺情。礼法于此显出二重性格:一方面坚守三年之丧为常经,一方面又预留特旨为权宜,使常与变并行不悖。清议之讥与庙堂之命,恰是两种价值相互激荡的表征。历代于夺情亦设限制,或以边任军务为限,或令终制后方予迁擢,以防其滥。此制之存废损益,折射出传统政治在伦常与事功之间反复权衡的过程,其意义不在吉凶祸福之说,而在礼法如何因时而变。
今制无丁忧守孝之法,公职人员遇亲属之丧,依规享有丧假数日,期满即复职,无须解官居丧。丧假虽短于古制二十七个月,其意相通:给假以尽哀,复职以任事。夺情之争所涉的两难,今日多以假期长短、岗位安排与弹性办公等制度方式调处,去其强制之形而存其体恤之实。
| 1 | 夺情与起复之制 |
|---|---|
| 2 | 夺情;起复;墨绖从公 |
| 3 | 人生礼俗 |
| 4 | 丁忧守制之变例 |
| 5 | 二十七个月 |
| 6 | 皇帝下诏、官员固辞而后受命 |
| 7 | 《明史》;《大明会典》 |
| 8 | 270,263,458,172 |
| 9 | 夺情;起复;墨绖从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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