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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忧守制之期

丁忧守制之期

守制;居丧;丁艰礼制词条

丁忧,谓遭父母之丧,官员自闻丧日起解官守制,居丧不行吉礼、不预宴乐、不婚娶,为期名义三年,实以二十七个月为断。其伦理根据在《礼记·三年问》称情立文之说,其法规则见于《唐律疏议》匿丧、释服从吉诸条。历代又有夺情起复之例,以军国事重夺孝子之情,遂与守制成对峙之两端。

三年之丧的本义

三年之丧,其义定于《礼记·三年问》。篇中设为问答:“三年之丧何也?曰:称情而立文,因以饰群,别亲疏贵贱之节,而弗可损益也。”又谓“创巨者其日久,痛甚者其愈迟”,故父母之丧必以再期为节,两周年之外更延一期,方能粗毕其哀。《仪礼·丧服》列斩衰、齐衰三年诸服,《礼记·丧服四制》更以恩、理、节、权四者通释其先后轻重。汉魏以来,此义由经说渐入令典,遂为百官居丧所本。须知三年云者,乃两周年而加一期之通称,非整三十有六月也。此义先见于经说,后定于令典,历代儒者申之不已。

二十五月与二十七月

其实数历代聚讼。丧至周年为小祥,两周年为大祥,《仪礼·士虞礼》谓“期而小祥,又期而大祥,中月而禫”。郑玄注以“中”为间隔之义,谓与大祥相隔一月而行禫祭,通计得二十七月;王肃则解“中月”为就本月之中,主二十五月而除。二说相持数百年,魏晋用王者多,自唐代官礼壹依郑义,《大唐开元礼》以下皆以二十七月为断。明清会典更明著不计闰二十七个月,盖闰月不得径充丧期,此即所谓守制之期。二说之别在禫祭之迟速:禫为除服前最后一祭,迟一月即多一月之哀。

居丧起居之制

守制之实,首在起居。《礼记·间传》记斩衰之丧三日不食,既殡食粥,既虞则疏食水饮;《丧大记》又言父母之丧,居倚庐不涂,寝苫枕块,非丧事不言。其禁忌则不得饮酒食肉、不得听乐、不得嫁娶、不与吉会,官则解任,士则不赴举。然礼有“毁不灭性”之诫,《礼记·曲礼》谓居丧之礼,毁瘠不形,视听不衰,故老病者得用杖之节,得饮酒食肉之权,其要在示哀而不致伤生。至于居官者,丧期内不得莅任,不得预宴,一应吉事皆不得与。其为不便可知,故古人每以丁忧为仕途中一大顿挫,视为命运之关。

夺情起复与律禁

既有定制,遂生通变,是为夺情。谓王事方殷,朝廷不允解官,径令有司逼起视事,或于丧中起复旧秩。唐宋以来将相多有此例,明代尤盛,张居正夺情一事,朝野争之久而不决。另一方面,若匿丧不举、丧中释服从吉,则律有专条:《唐律疏议·职制》定“闻父母若夫之丧,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”,丧制未终而忘哀作乐者徒三年,明清律相沿不改。故丁忧一端,为古代礼法相维最紧之处,亦仕宦生涯中一大关节。故论者以为,丁忧最能见古人以礼入法之径:经义为体,律令为用。此二途并行而不悖,遂使守制一俗历千余年而不坠。

现代对照

今之公务员、职工遇亲丧仅有数日丧假,带薪与否视单位而定,居丧三年之说已不入制度;唯请假奔丧、不预喜庆的习惯仍有残留,法律亦不再对匿丧设刑。

词条信息

1丁忧守制
2居丧、丁艰、守孝
3人生礼制
4《礼记·三年问》《仪礼·丧服》
5官员解官居丧之制
6二十七个月,不计闰
7夺情、起复、终养

参考资料

戴圣《《礼记》》待核 待核
郑玄《《仪礼注》》待核 待核
杜佑《《通典》》待核 待核
长孙无忌《《唐律疏议》》待核 待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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