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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铭称名之式

书铭称名之式

铭旌;明旌;书柩礼制词条

书铭称名之式,谓丧礼中把死者名氏写于铭旌之上的定式。《仪礼·士丧礼》云:“为铭,各以其物……书铭于末,曰某氏某之柩。”《礼记·丧服小记》又定其辞例:“复与书铭,自天子达于士,其辞一也。男子称名,妇人书姓与伯仲。”其用一在标识柩身以免错乱,一在代神所依,为后世铭旌长幡所本。

铭旌之制

铭一名铭旌,又名明旌。《仪礼·士丧礼》记:“为铭,各以其物。亡则以缁长半幅,赪末长终幅,广三寸。书铭于末,曰某氏某之柩。”谓生前所建之旗为“物”,有旗则以旗为之;其人不立旗,则以缁帛代之,上玄下赭,长三尺,广三寸,书辞于帛末。铭既成,树于西阶之上;大敛之后,立于柩东;启殡则随柩而行,至圹覆于柩上。其要在使送葬者一望而知此为何人之柩。故铭旌之用,在柩未入土之前,皆须随柩而行,不得暂离。其长短与所用之帛,亦因死者等级而有差别。丧礼诸节之中,此物最为显目,故经文特著其法。

男女称名之异

《礼记·丧服小记》曰:“复与书铭,自天子达于士,其辞一也。男子称名,妇人书姓与伯仲。如不知姓,则书氏。”据此,男子径书本名;妇人则只书其姓与排行,如鲁姬、季姜之类,不书名讳。所以然者,妇人从人者也,既嫁则以夫家之称为称,书名反失其所归;若其人来历不明、姓氏莫知,则姑以氏书之。此条为铭旌书写的准的,历代书仪皆据以为说,故不独士礼然。此男女异式之别,为后世书写铭旌者所共守,直至清末尚然。如遇双柩并列,则各以其铭分列左右,以便识认。至于名字之外是否另加官职,则历代所增,非经文之旧。

自天子达于士

经文明言,自天子至于士,其辞同式:盖招魂之“复”与柩前之“铭”,前后相应,皆以名行为主,此所谓“其辞一也”。所异者在旗物之等次:天子之旗画日月星辰,诸侯画交龙,大夫、士则从其所建之物而有差降,故经云“各以其物”。等威之别见于旗,而昭示死者之义见于辞,二者各行其一而无相妨,这也是古丧礼分层设辞的通则。故古人以器物之文别贵贱,以辞例之同示人伦,两者并行而不相悖。此即经文所谓其辞一也的意思所在。由此言之,铭之为用,兼具标识死者与区别等差两端。

后世之流变

后世铭旌大抵用绛帛,以粉或金书,题作某官某公之柩、某封某氏之柩,且渐渐加长至丈余。司马光《书仪》定铭旌以绛帛为之,广终幅,长七八尺,立于柩之右;朱熹《家礼》因之,并别著妇人书封赠之例。民间则由乡里善书者大书门第与乡贯,以彩帛长幡出之,务取其长以相夸。近世城乡出殡仍有用者,只是多由仪仗铺家备办,书写格式日渐随意。其书写多请乡里长者执笔,以工书为荣,此亦铭旌之俗之一端。亦有刻意为长、以多为胜者,则失铭旌之本意。其间亦有只书姓氏者,为的是简便。

现代对照

今之殡仪仍悬书写某某之柩的铭旌或遗像横幅,文体改用白话且多附生卒年月;其中男女异式的旧例已废,一律径书本名。

词条信息

1书铭称名
2铭旌、明旌
3丧葬礼
4《仪礼·士丧礼》《礼记·丧服小记》
5柩前标识之书式
6男子称名,妇人书姓与伯仲
7复、重、神主

参考资料

郑玄《《仪礼注》》待核 待核
戴圣《《礼记》》待核 待核
司马光《《书仪》》待核 待核
朱熹《《家礼》》待核 待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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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本词条

本词条由邱迎松(易粹民俗文化工作室主编)编纂,依《礼记》《仪礼》《周礼》《荆楚岁时记》《东京梦华录》等典籍与岁时文献整理,所述为民俗文化史事,兼及干支历法、阴阳五行的传统时间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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