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墓田与祭田

祭田;墓田;赡坟田事件轴礼制词条

墓田与祭田,是宗族或家庭划出、专以供奉祭祀与赡守坟茔的田产。其租息用于清明、中元、腊日等节的上冢、设祭、修墓与族中赡族之费,使祭祀不因贫乏而废。自汉唐以降,义田、祭田之设多见于世家大族,至明清族谱多有祭田条规,成为宗法社会以经济维系伦常的重要基础。

流程步骤

立田族中公议拨出田产,立碑定其亩数四至与禁约,作为祭田之凭。
招佃公举殷实者经理,招佃收租,岁入除纳官赋外专充祭祀,逐年登账。
用祭清明标墓、中元设祭、冬至合祭、腊日送寒衣,各有常额而不废。
算账祭毕向族众公布收支,余者赡给贫族、助学、修谱,以彰公用。

仪式器物

祭田碑具载亩数四至与禁约,为恒产之凭,以防日后侵夺争端。
祭账记田租出入之礼簿,祭毕算账公布,示族众以公私分明。
佃约招佃收租之约,定租额佃规,使祭祀之资岁有所出。

名实与由来

墓田、祭田名近而用通,皆指拨作祭祀、守坟之资的田产。墓田重在赡守坟茔,祭田重在供祭祀之费,二者常合称祭墓田。汉时已有赐墓田之制,唐宋世家以庄田供墓祭,称墓庄、祭庄。范仲淹置义田以赡族,其法虽重在赡,而祭田附焉。至明清,族谱立祭田、义田专条,定其亩数、佃规与祭用,使一族祭祀有所托底。又有赡坟田、香火田诸名,皆同一理:以恒产生恒费,使先人之冢岁岁得祭、代代得守。此制上承古者食田遗意,下为后世祠产之蓝本。

经营与用度

祭田多由族中公举殷实者经理,招佃收租,岁入除纳官赋外,专充祭祀。其用度皆有定规:清明标墓、中元设羹饭、冬至合祭、腊日送寒衣,各有常额;余下的赡给贫族、助学、修谱。经理者须逐年登账,祭毕向族众公布,谓之算祭账。若祭田被人侵夺或经理者侵渔,则为族规所严惩。以田养祭,使礼不废于贫,正是此制用心所在。南方宗族祭田之丰者,岁入可支数祭并赡学租;薄者亦足供清明一祭。田界多立碑为记,碑文具载四至与禁约,以防日后争端,足见一族对此恒产之珍重。

与买地券、墓祭之别

墓田祭田为阳世恒产,须与另两类习俗厘清:一是买地券,乃葬时随瘗地下的阴间地契,纯属信仰物,非实产;二是墓祭、扫茔,乃就坟前实地的祭扫行为,属用度之消耗而非产之源。墓田祭田则是这一切的经济根基——有田则有租,有租则有祭。三者一为产、一为契、一为礼,名实各别,不可混为一谈。今人祭祀多以现钱置办,古之祭田之制虽渐稀,然族中留产以奉先、以赡族之意,犹存于祠堂公田与清明祭祖之资中,足证以恒产养恒礼,实为中国民间敬祖之深根。

现代对照

今乡村仍有祠堂公田或清明祭祖专项之资,其以恒产养恒礼之意,与古之祭田一脉相承。

词条信息

1祭田
2墓田、义田、赡坟田
3宗族恒产
4买地券、墓祭扫茔

参考资料

范仲淹《范文正公集》中华书局 1984
钱泳《履园丛话》中华书局 1979
李铭皖《苏州府志》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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