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会是旧时同业商人或手工业者自行结成的组织,或称行、帮,其办事与议事之处谓之公所、会馆。行中公议定价、划一度量、限定收徒与开业之数,并立行规以相约束,违者罚银、罚戏一台,或禀官究治,行规往往刻碑立于公所。本条只述行会的组织与公议定价、罚则,与作为交易场所的集市墟市分属两途。
行会之设,起于同业之人自行结会以相维持。唐宋市肆之中,同业店铺多聚于一处,官府按行征役、按行科索,行遂成一业之通称;明清以降,同业结会更为普遍,或仍称行,或称帮、帮口,其常设的办事与议事之处则称公所、会馆,亦有附设于本行祖师庙宇者。入会者多为坐贾与铺户作坊之主,雇工亦另有结帮者。会中设会首、行头、董事,或由同业轮值,谓之值年;会大者另雇司事掌账。经费出自入会之资与常年摊银,亦有于交易中抽厘者,用以办祭祀、修会馆、周济同业与应付差务。行会既非官署,亦非乡里组织,其立身之本在同业的自愿与共同利益。
行会最要紧的实务是公议定价。同业于会中面议,按货色高下、工料贵贱、时令旺淡定出一个彼此遵守的价目,或称行价、公议价,开列成单,张贴于公所,同业照单售卖,不得私减以招徕。价有更动,须再集议,不许一家独改。与定价相配的是度量之划一:尺、斗、秤之属,由会中置备标准,各铺照式制用,定期校验,有私改者罚。又有关于工价与工时的议单,限定日工之价与开工收工之时,东家与雇工同受其约束。此举意在免同业相倾,使一业之内有共同的行情可循;然价既划一,同业之间便少了竞价的余地,故行外之人往往另设字号以避其约束。
行规是行会所立的共同条规,或称条规、公议章程,由同业公同议定,开列成文,多刻于碑石立于公所,使众人共见,故今日尚能于旧碑中见其条文。条目所及:入会须纳资、须有同行引荐;收徒有定限,学徒人数与年限不得逾额;开张须报会,不得于同业邻近之处任意添设;货物不得掺杂偷减,尺寸斤两不得短少;不得私引他家主顾,不得中途截买。违者依条议罚,轻则罚香烛、罚办酒席若干桌或罚戏一台,重则罚银,再重则禀官究治、或公议黜出行外,同业不与之交易。罚戏一台最有意思,受罚者出资请戏班于会馆或庙前演出,同业与街坊同观,其事既是惩戒,亦示众人知所儆戒。
行会办事实以议事为主。凡定价、立规、处置违规、接纳新户、应付官府差务与派捐,皆集同业于公所公议,议决之后即成行中定例,由值年或董事执行。议事有坐次与程序,争议不决者取众议,亦有请行中长老居中调停者。会馆除议事之外,兼作他途之用:祭祀本行祖师、办祖师诞;同业遇火灾病害则公同赙助,客死异乡者由会中归葬,故公所往往附设义冢、义园。行会又是同业与官府之间的中介:官府征派与查验,多经行头承应;同业有冤抑,亦由会中代禀。晚近市制变更、新式商会渐兴,旧时行会或改组,或归并,其规条虽废,议事于会馆、立碑为约的做法仍见于碑刻。
行会与集市墟市,同见于市井之中,而所指不同。集市、墟市是一个交易的场所与期会:乡间择日为市,或三日一墟、五日一集,届时四方之人聚而相易,散则各归,其要在于地点与日期,聚散无常,并无常设的组织;其中卖者买者皆临时而至,彼此不必同业。行会则是同业之人所结的组织,其要在于人而不在于地:会址或设于城内公所,亦可与市集无涉;会员同操一业,有入会之资、有常年的摊银、有值年董事、有刻碑的行规,其存在不随一市之聚散而消长。两者亦有相接之处:行会常于集市所在之地设公所,同业趁集之日顺便议事;然大市之中有众行并立,一行之会仍是同业自身的组织,不能代市而治。
今日的行业协调由行业协会、商会与标准化组织承担,价格随行就市,质量与计量有国家标准与计量检定,纠纷经市场监管与仲裁解决。旧时行会靠公议定价与同业议罚维持秩序,约束来自同业共同体的压力而非法定职权,二者在约束力的来源上根本不同,但同业之间需要协调与自律这一需求本身仍然存在。
| 1 | 行会与行规 |
|---|---|
| 2 | 行会;行规;公所 |
| 3 | 行业组织 |
| 4 | 行、帮、公所、会馆 |
| 5 | 会首、行头、董事、值年 |
| 6 | 公议定价、划一度量、定学徒额 |
| 7 | 罚银、罚戏一台、禀官究治 |
| 8 | 行规碑、议单、章程 |
| 9 | 会馆、集市墟市、商会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