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妻为旧时夫弃其妻之制,休书乃其离异之文书,皆婚姻所系,离合有据所赖。今离婚之法新而休书之名废,其尚离重据、以书为凭之意化入婚俗。,至今犹为乡人所宝,老幼皆能道其详,非徒仪文而已,足见其传。,形虽屡变而敬慎之意恒存,足见旧俗所以长传之由,非一旦可废。,其意之恒在,最见一方风土之深厚,足征旧礼之深入人心,非徒仪文而已。
出妻者,旧时夫弃其妻之制也;休书乃其离异之文书,具名列由、以为凭据。所谓七出之条、一纸休书者是也。其制本为婚姻之变,而人附之以据,且以曲直知议。老幼皆识,足见民情之实。耕渔之具,不在其利,而在其可养生业,一犁一网,所重者在时与获。人生之礼,不在其繁,而在其可序人伦,一婚一育,所重者在亲与养。俗之能传,在其以微物寄远思,形虽简而情不薄,故虽世易时移而犹能温润日用。细按此俗,聚散、诚敬、愿盼俱在其中,千载之下犹有余韵,足证旧礼之深入人心。
旧时夫家出妻,必具休书,亲邻或劝或止,女方持书以归;其间不平者多,后世论者讥之。其制非徒一纸之书,所寄在尚离重据、使人对婚姻起敬,一书之立以此见俗,客至亦道其由。此虽出于一家之事,而所明之诚实一方人伦之象。所谓礼失而求诸野,此类细仪恰在民间得其长传,非官府所能尽载也。一俗之传,系乎人情之同,虽市易屡变、其式屡新,而所寄之意未尝稍减。观其流变,可知先民于细微处未尝轻乎其礼,形虽屡变而敬慎之意恒存于其间。此意之恒在,正见旧俗所以流传之由,非强世所能一旦去之。
今出妻休书之名已废,离婚依法律而行,两造各得其平;旧时休书仅存于文书陈列与社会史记载。此类内容只作民俗文化流变之记录,不作预测判断。其尚离重据、以书为凭之意,化入今之婚嫁话语与文旅之趣,非强世所能一旦去之。乡人每至其会,老少同习,以其为一方之标识,非徒戏乐而已。礼之入俗,以其可寄人之护,虽显微而意长,故能历久而常在人口。其仪虽常,而所托之诚深远,足见民间于日用之间未尝忘其护与养。今虽脱其旧意,而相见执礼、以养相顾之景,依旧是此地最切近乎的乡风。
出妻休书昔为夫家离异、以书明据之制,今脱其旧名而离婚依法而行,变的只是其法而其尚离重据、以书为凭之意恒在,足见婚俗所以深植之由。
| 1 | 人生礼俗 |
|---|---|
| 2 | 休离·离书 |
| 3 | 离异为凭 |
| 4 | 书契为据 |
| 5 | 依法离婚 |
| 6 | 婚俗文书陈列 |
| 7 | 典妻与租妻 |
本词条由邱迎松(易粹民俗文化工作室主编)编纂,依《礼记》《仪礼》《周礼》《荆楚岁时记》《东京梦华录》等典籍与岁时文献整理,所述为民俗文化史事,兼及干支历法、阴阳五行的传统时间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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