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习天文之禁,指历代严禁民间研习天文、私藏历书之制。天学自三代即属官守,周礼春官太史、冯相氏、保章氏分掌观测推算;汉以后历法由太史令、太史监、司天监、钦天监专司,私家不得辄习。唐律禁私家藏天象器物,宋诏收献占术之书,明清律例尤峻,钦天监人员世袭补用。此制使观测占验之权一归于上。今则天文为公共科学,禁令既除,制度沿革可按籍而考。
天学古为官守之学,不列于私家。周礼春官有太史掌邦之六典,冯相氏掌岁日月星辰,保章氏掌天象以观天下之变,皆以待诏王家,非民间所得而与。秦焚诗书百家语,博士官所职不在其限,天文律历之书亦多藏于官。汉置太史令,掌天时星历,秩虽卑而职亲,司马谈、司马迁父子尝居其任。自后太史、太史监、司天监、钦天监更名迭建,率以天学归之官守,私家不得辄习,此禁天之令所由萌也。盖古以天象为王者受命之符,一归官掌,则占验之权不下移,而历书之出,亦因以统一。
历代禁令,代有明文。唐律规定,玄象器物、天文图书、谶书、七曜历之类,私家不合拥有,违者治罪,私习天文者亦在禁列,私家不得预闻天学。宋承唐旧,诏天下以天文占术之书献者,悉送官存储,民间得藏者少。明律尤峻,凡私习天文、私藏天象器物者,杖一百;又令钦天监人员世袭,子弟补监充生,不得改业,亦不得他官冒入。清初因之,监官专司观测、推步、造历、选择时辰,岁以历书进呈颁行,名曰皇历;民间私造历书、私习星占,皆在禁中。其令之宽严,虽随时为消长,而掌于监官一途,历千余年不易其局。
禁私习之制,其意在天学归王。古人以天象系于政事,日月薄食、五星失次,皆关君德,故观测之器与占验之书,不可使出于私家。灵台、观星台、圭表、浑仪之属,皆官为立之,非民间所敢擅置。官占既立,则休咎之说一出于上,历日之颁亦一出于上,万民知所授时,不敢私异。此非徒禁人之智,实以防僭越而一政令,其本则在历法为立政之本、授时为先王之政。汉书以下史志皆志天文,私习之禁亦屡见诏令。凡涉占验之说,仅作礼制与历法制度现象的记述,不作预测判断,亦不构成对任何效果的承诺。
清代康熙以后,禁令渐弛,士大夫得研西法,民间亦有购求历书者。道光以后,西学日盛,天学之禁遂废。今天文学为公共科学,观测之器、推算之书,人人可得而学,天文台之设,遍于州县,学校亦以天文列于算学之科,士子授天算,无间官私。古之所谓私习有禁者,至是乃反其局。由官守而开放,见天学由王权之器转为公众知识;历书由官颁而市场自售,亦见政令与知识关系之变。然制度沿革之迹,犹可按籍考见,此古今之大较,亦论天学者所当知也。
古以天文为官守之学,私习有禁,钦天监掌观测造历;今天文学为公开科学,人人可学,历书随历法知识普及于民间。由官禁而开放,见天学由王权之器转为公众知识之变,禁令沿革犹可按籍考见。
| 1 | 太史令、钦天监 |
|---|---|
| 2 | 唐律、大明律 |
| 3 | 私藏天文书器、私习天文 |
| 4 | 钦天监世袭补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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