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案是进食时用以承托餐具与食物的矮小案子,其形制为案面下置矮足,高不过一尺,一人一案,各案分列。矮案之称,是就其高度而言。案与桌的分野在于高矮:案低而便于分食,桌高而便于合食。食案在席地而坐的时代是常设之具,后世亦见于榻上、船中与书斋,是食器中与坐具关系最密的一件。
案之为器,是案面下置足的承托之具,与几同类而较大。食案专指进食所用的案,其特点是矮:案面高不过一尺,长可容一人的餐具与饭食,宽约一尺余,一人一案,进食者跪坐于案前。矮案之名即由此而来。案的形制大致有三种:无足者以案面直接着地,实近于托盘一类;矮足者足高寸许至数寸,是最常见的一路;两端有阑者可防器物滑落,称有阑之案。材质以木为主,髹漆者居多,亦有漆案绘以云纹与几何纹者;案面的形状有长方与圆两种,长方居多,圆者称圆案。金属与石质的案亦有,多用于特定的场合。案与桌的分别,在高度而不在用途:低者为案,高者为桌。后世桌椅兴起,席地而坐改为垂足而坐,食案随之渐稀,而矮案之名仍存。
食案的用处,在于分食。席地而坐的时代,进食者各据一案,案上陈自己的饭、羹与羞,餐具亦各备一套,故有一人一案之说。案轻而可举,进食前由人捧至座前,食毕撤去,故案又常作托盘使用,举案而进的说法即由此而来。宴饮的场合,案的数量与人数相配,案上的陈设按食器的种类列布,饭在左,羹在右,脍炙与酱各居其位。案亦用于书斋与榻上:读书时置书于案,卧榻上进食亦用矮案,故矮案在垂足而坐的时代仍有一席之地。榻上进食与独酌,多用小案,可移动,用时置于身前,不用时移开,其便利即在轻便二字。案亦有几上加案的用法:矮案置于稍高的几上,取其高低相宜,坐卧皆可就近取食。
食案的分食之法,与后来高桌上的合食形成对照:一人一案,各食各的,饭与菜的分量在案上已定,故分餐的习惯与案的高度相互关联。案的轻便使它成为可以随时端送的器物,捧案而进是一种礼数,案的高低恰与跪坐者的视线相配,取食不必起身,这是其形制与坐法相合之处。案上器物的位置与件数,皆与用食者的身份相配,这一层在礼书的记述中最为明白。矮案在后世虽不用于正席,却因便于移动而在榻上、窗前与船中保留下来,成为一种不拘形迹的食具,与正式的筵席之具并行。案的长短亦随食器的件数增减,器多者案面须长,故案的尺寸并非一律。凡此皆属器物史与习俗的记录,不作预测判断。
唐宋以后,桌椅普及,垂足而坐成为常式,食案在正席上的位置被高桌取代,合食之法由此渐盛。矮案并未消失,而是转为辅助之具:榻上进食、窗前独酌、书房中的陈设,皆用矮案;寺院与道观的斋堂中,亦有沿用分案进食者。近数十年,家具的样式更为多样,矮案在茶室与和室一类的空间中重新多见,材质除木与漆之外亦有竹、藤与石材。与此同时,分餐的提倡使一人一份的吃法重新受到注意,餐桌上出现小案与托盘一类的分食之具,其形制与古老的食案相去不远。博物馆与考古报告中,出土的漆案与陶案是复原席地而坐时期饮食方式的主要材料,案的高度与足式成为判断年代与用法的依据。
食案旧时为席地而坐之具,一人一案,各案分列,材质以木与漆为主;今多为高桌合食,矮案只在榻上、茶室与分餐的场合使用。变的只是坐具与高度,一人一份、各案分列的那种吃法仍在部分场合保留。
| 1 | 器物民俗 |
|---|---|
| 2 | 食案;矮案;案 |
| 3 | 进食承器 |
| 4 | 案面矮足 |
| 5 | 矮桌分餐 |
| 6 | 古案展陈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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