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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庄与族田

义庄与族田

义庄;族田;赡族

义庄是宋以来宗族设立的赡族公产,以田产的租息周济族中贫乏之家;族田即附于此制的公田,租谷归庄,不得典卖。其事起于北宋范仲淹在苏州置田设庄、手定义庄规矩,按月给米、婚丧有助,后世江南大族多仿而行之。本条只述义庄族田的设立与赡族给米之法,与墓田祭田及恤贫周急分属两途。

仪式器物

田契记田产坐落、亩数与四至的契据,入册掌管,标明不得典卖。
仓廪贮存租谷的仓房,按册发米,出入皆须登簿画押。
米票领米的凭条,记口数与定量,届时赴仓支取,领讫画押以防冒领。
规矩碑刻义庄规矩于石的碑,立于庄中或祠内,使族人共知条目。

义庄之设与范氏规矩

义庄之设,起于北宋。范仲淹晚年以俸余在苏州吴县置田,创立义庄,以田租所得周给范氏族人,并手定规矩,后世称为《义庄规矩》。其法:族中男女按口计,逐月支米若干;冬衣、嫁娶、丧葬各有助给之数;子弟入学应试亦有所资。规矩又定庄中不得私借族人钱谷,田产不得典卖,违者依约处置。范氏义庄之所以能历数百年而不废,一在于田产独立、租息专用于赡族,二在于规矩可以续议增订,后世子孙屡有补订的条目。南宋以降,江南士大夫之家慕而效之,置义田、立义庄者渐多,明清两代尤为普遍,地方志中此类记载往往见于义行、善举之目。

族田的来源与经营

族田是宗族共有的田产,来源有数端:族中显宦富户捐置,族人按丁或按亩摊资共买,祖上遗留而未分授者,以及绝户之产归并于族者。田既归庄,即立契入册,注明坐落、亩数与四至,契据与册籍分人掌管,以防擅自处分。经营之法大抵招佃承种,按年收租,租额有定额与分成两式,荒年可议减。租谷入仓,粜余存银,出入皆登流水账。族田往往与祭田、学田、墓田并列而各立名目,名目既分,用途亦别,不得挪移。明清江南大族族田多者至数百亩乃至千亩以上,租息除赡族之外,亦供祠墓修葺、修谱、义塾之费,故族田实为宗族组织得以长久维持的经济根基。

赡族给米之法

赡族是义庄设产的本意。给米之法,先由庄中核实族内户口,分别贫富等差:鳏寡孤独与废疾不能自存者列为极贫,按月给米;次贫者或按季给,或于青黄不接之际酌量支给。米有定量,通常以米票或领米条为凭,届时赴仓支领,仓中登簿画押,以防重复冒领。除口粮之外,婚嫁给钱、丧葬助费、生子有助米,贫不能葬者给棺,皆依规矩所载数目支给,不得逾额。子弟就学于义塾者给纸笔之资,赴考者给路费。庄中又有义冢、义宅之类,安置无归之人。给发之际,董事按册唱名,族人列次而领,岁久成俗,被视为族中体面所在。

董事之任与岁计清算

义庄设董事经管,或称庄正、提管、司事,由族众公举老成殷实者充任,定有任期,亦有分设管账与管仓两人以相维制者。董事掌田契册籍、收租发米、登记出入,是庄务的实际执行者。每年年终作一大结,将全年租谷出入、给发数目、存余银米开列清单,集族人于祠堂公同核验,谓之清算或算账;账目不符或经理不善者,族众得议更换。庄产不得典卖,亦不得为族人私债作抵,此条为义庄通例,后世续订规矩多重申之。族中有争讼者,先在祠中由族长与董事调处,不得径自兴讼,以省费用而全族谊。历代义庄兴废不一,晚近土地制度变更,义庄族田渐次不存。

与墓田祭田之辨

义庄族田与墓田、祭田,同属宗族公产,而设意不同。祭田专为祠祭而设,其租供春秋祭祀、祠堂香火与修葺之费,所重在事神与报本;墓田附于祖茔,租息供坟茔看守、培土与祭扫之用,所重在护墓。义庄族田则以养人为务,租息散给族中贫乏之家,按口计米、按事助费,所重在赡族。三者常并置于一族之内,田产各立名目,账簿亦各为一册,用途不得挪混:祭田之谷不能移作口粮,义庄之米亦不供祭馔。又有与恤贫周急之别:恤贫周急多是临时性的施舍与赈济,随事而发,不必有常设之产;义庄族田则有田有庄有规矩,是常设之制,岁岁行之。明乎此,则义庄族田自为一类,不与墓田祭田相混。

现代对照

今日对贫弱者的救助,多由社会保障、最低生活保障与慈善基金承担,标准写在制度里,资金来自公共财政或社会捐助,与受助者是否同族无涉。旧时义庄族田以族产租息赡族,靠族中自行管理与清算,二者在资金来源与组织形式上完全不同,但以常设资产长期接济贫困者这一思路,仍可互相参照。

词条信息

1义庄与族田
2义庄;族田;赡族
3宗族制度
4北宋,明清为盛
5苏州范氏义庄
6赡族给米、婚丧助给
7田产招佃收租
8董事、庄正、管仓
9祭田、墓田、学田、义塾

参考资料

范仲淹《义庄规矩》待核 待核
冯尔康《中国古代的宗族与祠堂》待核 待核
徐珂《清稗类钞》待核 待核
待核《苏州府志》待核 待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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