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庙是供奉土地神的庙宇,其神源出古代的社:国家有大社、王社,乡里有里社,民间以里社为一方土地之祭。庙的形制普遍不大,或一间、或半间,多设于村头路口、桥堍树旁,神称土地公、土地爷、福德正神、伯公不一。春祈秋报、神诞聚饮与村中公议,多在庙前举行,此为土地之祀与村社之制的结合。
土地神的源头,在古人对土的祭祀。所谓社,本指祭土神之所,亦指祭土神之事:自上有大社与王社,州县有州社与县社,乡里则有里社,各有其坛壝与神树。社稷并称,社为土而稷为谷,二者相连被视作立国的根本,社稷一词遂成为国家的称谓。民间的里社,常以一棵大树或一块石为神的凭依,或立一小龛以安其位,此即土地庙的前身。庙的形制普遍不大,或一间或半间,唯有一龛一炉;位置多选在村头、路口、桥堍、树旁,或附于祠堂、庙宇之侧。神的名称各地不一:土地公、土地爷、福德正神、社公、土神、伯公不一而足,江浙沿海一带多称福德正神,庙亦称福德祠。此处只涉礼制与习俗,不作真伪的判断。
奉祀分日常与岁时两路。日常者,或每日、或每旬于神前上一炷香,凡出行、动土与婚丧诸事,往往先至庙前说明缘由,此为告知的一层;街巷中的商家亦有于朔望之日焚香者,谓以此问候一方。岁时者,一是春秋二社前后,一是神诞之日:神诞的日期各地不一,二月初二与八月前后皆有行之者,届时邻里备牲醴果品聚于庙前,祭毕分胙而食,谓食此一份即与一方之人同在。神像多为坐姿的白须老者,旁配土地婆者有之,配役从与土地使者亦有之,服饰与相貌往往随各地老人的样子塑造,故一望而知其为地方之神。香炉烛台之外,庙前常设香资箱与捐资的榜文,榜上所列是修庙与演戏时的出资名录。
土地庙在村中的用处,远不止于香火:它为一片地方划出了界限,哪一坊归哪一处土地,界线清楚,故有当方土地之称。一境之内的人,因共奉这一方土地而认同一个范围,陌路相逢时说出一处庙名,便知彼此相距不远。村中的公议常在庙前进行:修桥、浚河、看青与看水的规约,多在庙前或社树下议定,决议的榜文张贴于庙壁。社日的聚饮是旧时常景,各家出份子,祭毕共食,谓之吃社酒;有余力者于此日演戏或说书,费用由各家分摊。纠纷亦常在神前调解,因俱在神之前,双方不便虚言。以上皆属乡村公共生活的记录。
近世以来,里社之制随地方行政的改变而消失,社日的聚饮在多数地方不再举行,土地庙亦多有废毁或改作他用者。近数十年,遗存的小庙陆续得到修缮,或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,或作为地方信仰的场所恢复香火;城市中的一些伯公庙与福德祠因地处街巷而得以保留,成为街区沿革的一部分。与此同时,相关的口头称谓仍在,当方土地一语时或用于称本地的主事者与一方之长。在民俗记录上,土地庙的建置、里社的沿革与春祈秋报的做法,是方志与调查中常见的一目,相关的碑刻与庙账亦有整理刊行者。
土地庙旧时与里社之制相连,一村一坊各有当方土地,春祈秋报与村中公议都在庙前;今里社之制已不存,社日的聚饮多不行,遗存的小庙或被列为文物,或作为历史建筑得以保留。变的只是制度,一庙分界、认同一方的那层意思尚未散尽。
| 1 | 信仰民俗 |
|---|---|
| 2 | 土地庙;社;福德 |
| 3 | 村社公议 |
| 4 | 一龛一炉 |
| 5 | 小庙文保 |
| 6 | 福德祠庙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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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词条由邱迎松(易粹民俗文化工作室主编)编纂,依《礼记》《仪礼》《周礼》《荆楚岁时记》《东京梦华录》等典籍与岁时文献整理,所述为民俗文化史事,兼及干支历法、阴阳五行的传统时间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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