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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庙与淫祠

神庙与淫祠

神庙;淫祠;祠庙

神庙是奉祀神祇的庙宇,淫祠则是对不在官方祀典之内、由民间私建的祠庙的称呼。二者的分别不在庙宇的形制,而在于是否列入祀典:列入者为官祀,春秋致祭由地方官主持;未列入者为民间私祀,其存废常取决于地方官的态度。历代对淫祠的处置屡见于记载,改毁与改建的记录尤多。此属礼制史与制度的记录。

形制与源流

祠与庙,本各有指:庙为奉祀之所,祠为春祭之名,后世混称,凡安神位致祭的屋舍皆可称祠称庙。神庙的形制,大者为殿庑门楼具备的一组建筑,前有山门与戏台,中为正殿,后为寝殿,两侧为廊庑与配殿;小者不过一间小屋,中立神位,供一村一巷之人致祭。二者的差别不在规模而在于是否被列入祀典。列入祀典者,其神号、庙额与祭品皆有明文,祭期与祭仪由礼部与地方官依典而行;未列入者,其建置与祭期皆由民间自定,方志中往往归入祠祀一门而注明其为私祀。庙额与神号往往由朝廷颁赐,赐额之举本身即是纳入祀典的标志,方志中对每一座庙的记载,常以其是否在典为首要的区分。

用处与场景

列入祀典的神庙,其致祭属地方官的职分。春秋二仲月的丁日或戊日,地方官率僚属具祭服赴庙,行三献之礼,祝文与祭品的种类规格皆依会典所定;庙宇的修葺亦由官为经理,经费有出项的则动支,无出项的则募资。未入祀典的祠庙,其日常由里人与庙祝经管,香火的收入与庙产的田亩为其开销的来源,庙会与香期的聚散亦由民间自办。二者的分野在实践中并非截然:地方官对境内的大庙往往致祭而不问其是否在典,亦有私祀日久而后请封、赐额,从而转为官祀者。祭品的规格依神号的高下而有等差,少牢与太牢的分别、帛与爵的数目皆有定式,逾制与不及同样被视为不合。

民俗意涵

淫祠一名,是对未经官方认可而设的祠庙的称谓,其界定属制度层面的划分,与信仰的真伪无涉。历代对淫祠的态度见于会典与方志:或下令改毁,或改为学宫、社学与义仓,或登记存留而不禁。处置的宽严随朝代与地方官而异,同一座庙在不同时期可有截然不同的待遇。此种反复,反映的是官方对民间祠祀的一贯立场:以祀典为界,界内者纳入礼制的序列,界外者听其自生自灭,遇有聚众滋事或耗费过甚者则予以裁抑。改毁与改建的记录中往往附载庙产的去向,田亩与器具被拨入学宫与义仓的例子最多,亦有充作地方公用者。凡此皆属礼制史与制度的记录,不作预测判断。

今昔之变

清末礼制改制以后,传统的祀典体系不再施行,官祀与私祀的界线不复存在,原有的神庙或改为学校、公所与仓库,或由地方保管。近数十年,遗存的庙宇依其建筑与文物的价值被分级登记,庙貌、碑刻与塑像得到修缮与研究,其作为历史建筑与民间艺术载体的身份被确认;与此同时,部分庙宇的香火活动亦在民间恢复,其组织与管理则纳入相关的规范。旧时关于淫祠的种种案卷与告示,今日成为研究地方社会与官民关系的材料,方志与档案中的这一类记载被陆续整理刊布。今日对庙宇的研究多就其建置年代、碑刻内容与修缮沿革立论,官祀与私祀的旧界则作为背景被交代。

现代对照

神庙旧以是否列入祀典分官祀与私祀,淫祠是对未入典的民间祠庙的称谓,其存废取决于地方官的态度;今祀典体系不再,庙宇多依文物与建筑价值登记管理。变的只是制度,以祀典为界的那套划分已成陈迹。

词条信息

1礼制民俗
2神庙;淫祠;祠庙
3祀典官祭
4官祀私祀
5文物登记
6古庙碑刻访
7

参考资料

马端临《文献通考》中华书局 1986
张廷玉《明史·礼志》中华书局 1974
杜佑《通典·礼》中华书局 198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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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本词条

本词条由邱迎松(易粹民俗文化工作室主编)编纂,依《礼记》《仪礼》《周礼》《荆楚岁时记》《东京梦华录》等典籍与岁时文献整理,所述为民俗文化史事,兼及干支历法、阴阳五行的传统时间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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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编:邱迎松 · 著有《六十四卦道解》卦学系列 · 编审说明与资料来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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