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初历与太初改历,指汉武帝太初元年(公元前一百零四年)废秦颛顼历、颁行新历一事。汉初沿用颛顼历,以十月为岁首,行用既久,历法所推与天象多不相合。武帝诏集群臣与民间治历者共推新法,落下闳、邓平等各上其术,终以邓平八十一分之法施行。新历定建寅之月为正月,二十四节气自此正式入历。本条只述此次改历之事件与其历法意义。
汉初承秦之制,沿用颛顼历,以建亥之十月为岁首,一岁之序自冬始。行用既久,历法所推与实际天象渐不相符,朔晦之日而月见于天,弦望满亏多违其度,于农时之授、祠祭之期皆不便。颛顼历行用自秦并天下以来已百有余年,其岁实、朔策之差积久愈显,交食之期亦不能先期推定,故有改作之议。元封年间,太史令司马迁与公孙卿、壶遂等上言历纪坏废,宜改正朔、易服色。武帝乃诏御史大夫儿宽与博士共议,皆言宜用夏正,遂定改建寅,改元封七年为太初元年,颁行新历。此次改历由朝廷主持,广征民间通晓历算者参与,规模之盛为前此所无。其功不仅在更换一套推步方法,更在建正、岁首、置闰、节气之安排上一并厘定,历日之颁自此而新,故于历代历法沿革中居关键地位。
新历之推求,朝廷征召民间治历者凡二十余人,落下闳、邓平、唐都、司马迁等各上其术,诸家所据不同,彼此争辨,其法凡二十余家而并陈于廷。落下闳来自巴蜀民间,朝籍不载其官,而以测候之能见重于诸家,主浑天之说,制浑仪以测天;邓平则主八十一分法,以律数定日法,取一月二十九又八十一分之四十三日,其数与音律相附会。诸说并列,孰优孰劣久而不决,乃以实测校验,候验晦朔弦望与五星之见伏行度,择其与天相合者用之。终以邓平之术施行,落下闳运算转历、造仪测候之功亦不可没,二人同预其事,后人言太初历者多并称之。新历所定之数,一岁三百六十五又四分之一日,一月二十九又八十一分之四十三日,十九年而置七闰,皆此次推求所定。此争之实质,在以实测定历法之取舍,使历法由一家之说转为朝廷可核验之公术。
太初历以寅月为正月,即改以建寅之月为岁首,后世所谓夏正、农历正月之名皆承此而来。正者,一岁之始也。秦以建亥之十月为正,故一岁之序先冬而后春,与四时生长之次第相反;改历之后,正月居立春前后,岁首与农时相合,故正月之名由是而定,沿用至今不改。其又一要义,在将二十四节气正式纳入历法:以节气定月建,以中气定月名,无中气之月则置为闰,使朔望月与回归年得以相配。节气本是据日行所定之太阳历成分,历之月份则依月相圆缺而分,二者并行不悖,遂成阴阳合历之定式。一岁分为二十四气,一气约十五日有奇,农家播种收获据以为候,官府亦依之颁历授时。此后历代修历虽屡有改易,节气入历之格局大体未变。
本条所记,为汉武帝太初元年一次改历之事件及其历法意义,亦即建正、岁首、节气入历之更定,与邓平、落下闳诸家推步之争,其范围止于此一事之始末与其法之要点。读《史记·历书》《汉书·律历志》所记太初改历之文,可见其事大要不过建正与推步两端。闰月置闰所言,乃置闰之通法与规则,其法虽于太初历中见其大要,然自《尧典》以来历代皆有其说,各朝推步又屡有损益,非太初一代之事,故别为一目;干支纪年所言,乃以十干十二支相配纪年之次序,其纪年之法行用甚早,与此次改历不相统属。三者虽同属历法之事,然一为改历事件,一为置闰之法,一为纪年之序,名目有别,不可相混。本条只述太初改历本身,不及置闰通法与纪年次序之详,若欲求此二者之例,宜各就其条观之,不宜以一事而概全法。
今所行农历即自太初历建寅之制一脉相承,正月为岁首、二十四节气用于指导农事与节令,皆由此次改历奠定基础。所不同者,今之历法据精密天文观测推算,节气时刻可预推至分秒,太初历之八十一分法仅存于历法史。
| 1 | 太初历与太初改历 |
|---|---|
| 2 | 太初历;太初元年;落下闳推算 |
| 3 | 历法 |
| 4 | 汉武帝太初元年(公元前一百零四年) |
| 5 | 秦颛顼历(以十月为岁首) |
| 6 | 落下闳、邓平、唐都、司马迁等 |
| 7 | 建寅为正月、八十一分法、节气入历 |
| 8 | 二十四节气正式纳入历法 |
| 9 | 闰月置闰、干支纪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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